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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2020年度执行悬赏公告(第二十五期)

20-09-18 16:35 来源:环县人民法院 编辑:齐瑞敏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446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王兴喜与邓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邓勇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王兴喜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邓勇,男,汉族,1975年2月7日出生,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白河镇人,农民,住环县福园小区,身份证号:412924197502073737。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邓勇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邓勇实施拘留的,给予20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邓勇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5%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14251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934-4427902,19996266762。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447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都占君与杨鑫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鑫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都占君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杨鑫,男,汉族,1987年3月2日出生,甘肃省环县耿湾乡人,农民,住桃树掌行政村郝坪队42号,身份证号:622822198703022915。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杨鑫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杨鑫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杨鑫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3000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934-4427902,19996266762。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448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王朝峰、刘生龙与徐明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徐明东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徐明东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徐明东,男,197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甜水镇七里墩行政村移民一区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7802153537。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徐明东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徐明东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徐明东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000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449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魏宗艳与吕守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吕守勤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吕守勤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吕守勤,男,195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甜水镇甜水街人,九连山水泥厂退休职工,住环县甜水镇街道。身份证号:622822195712253519。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吕守勤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吕守勤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吕守勤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4982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450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张全汉与吕守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吕守勤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吕守勤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吕守勤,男,195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甜水镇甜水街人,九连山水泥厂退休职工,住环县甜水镇街道。身份证号:622822195712253519。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吕守勤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吕守勤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吕守勤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76675.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451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环县鑫途汽贸有限公司与刘伊麟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伊麟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伊麟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刘伊麟,男,1990年2月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甜水镇甜水街行政村南街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9002093512。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刘伊麟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刘伊麟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刘伊麟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525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452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齐志磊与刘伊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伊亮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伊亮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刘伊亮,女,199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山城乡寨柯村杏儿掌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9407103328。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刘伊亮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刘伊亮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刘伊亮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0251.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453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张鹏与李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永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永平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李永平(又名李鸿波),男,198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山城乡八里铺村任洼子队人,农民,住环县恒泰花园1号楼B区702室。身份证号:622822198708133315。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李永平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李永平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李永平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7150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454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黄建龙与石小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石小明、担保人石克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石小明、担保人石克山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石小明(曾用名石勇),男,198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环城镇冉旗寨村石家塬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30321001X。

  担保人石克山,男,1959年5月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环城镇冉旗寨村石家塬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5905030012。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石小明、担保人石克山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石小明、石克山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石小明、担保人石克山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5285.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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