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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2020年度执行悬赏公告(第二十一期)

20-07-21 10:10 来源:环县人民法院 编辑:齐瑞敏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381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董宪阳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董宪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董宪阳,男,汉族,1959年9月2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洪德镇梁岔村梁塬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5909022511。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董宪阳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董宪阳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董宪阳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198000元。

  举报电话:19996266778,0934-4466436。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382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高文德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高文德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高文德,男,汉族,1954年4月6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毛井镇毛井街人,农民,住环县毛井镇街道,身份证号:622822195404064732。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高文德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高文德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高文德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88000元。

  举报电话:19996266778,0934-4466436。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383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龚彦博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龚彦博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龚彦博,男,汉族,1957年6月13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洪德镇梁岔村龚河组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5706132518。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龚彦博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龚彦博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龚彦博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198000元。

  举报电话:19996266778,0934-4466436。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384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龚彦铎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龚彦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龚彦铎,男,汉族,1983年2月7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洪德镇梁岔村龚河组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302072516。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龚彦铎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龚彦铎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龚彦铎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198000元。

  举报电话:19996266778,0934-4466436。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385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拓登峰与郭欢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郭欢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拓登峰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郭欢欢,男,汉族,1985年6月5日出生,甘肃省庆城县马岭镇安肴村郭肴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1198506050494。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郭欢欢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郭欢欢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郭欢欢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8650元。

  举报电话:19996266778,0934-4466436。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386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刘广武与胡福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胡福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刘广武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胡福顺,男,蒙古族,1975年6月25日出生,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南顺城街粮油1号楼1-4号。身份证号:150102197506250035。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胡福顺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胡福顺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胡福顺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42876.72元。

  举报电话:19996266778,0934-4466436。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387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黄勇与胡海瑞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胡海瑞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黄勇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胡海瑞,男, 汉族,1991年2月22日出生,甘肃省合水县段家集乡段家集村人,农民,住环县环城镇公路段小区。身份证号:622824199102220470。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胡海瑞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胡海瑞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胡海瑞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143100元。

  举报电话:19996266778,0934-4466436。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388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胡建民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胡建民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胡建民,男,汉族,1982年11月13日出生,甘肃省环县合道镇尚西坪村何湾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21113091X。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胡建民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胡建民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胡建民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97000元。

  举报电话:19996266778,0934-4466436。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389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黄国虎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黄国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黄国虎,男,汉族,1971年11月5日出生,甘肃省环县合道镇尚西坪村田山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7111050934。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黄国虎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黄国虎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黄国虎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98000元。

  举报电话:19996266778,0934-4466436。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390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李双全与甘肃陇上友缘家具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甘肃陇上友缘家具装饰有限公司的法人贾卫周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李双全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甘肃陇上友缘家具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卫周,男,汉族,1985年2月25日出生,甘肃省宁县良平镇赵家村五组人,身份证号:622826198502251717。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贾卫周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贾卫周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贾卫周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13062.50元。

  举报电话:19996266778,0934-4466436。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391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朱晓莉与李书勤、罗必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书勤、罗必丰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朱晓莉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李书勤,女,汉族,1974年6月19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环城镇北街人,个体户,现租住宁夏固原市海原县海兴技术开发区公租房小区7号楼2单元301室。身份证号:622821197406190444。

  被执行人罗必丰,男,汉族,1975年3月10日出生,四川省合江县白鹿镇大山村九社人,个体户,现租住宁夏固原市海原县海兴技术开发区公租房小区7号楼2单元301室。身份证号:510522197503107297。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李书勤、罗必丰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李书勤、罗必丰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李书勤、罗必丰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967341元。

  举报电话:19996266778,0934-4466436。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392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李涛追缴违法所得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李涛,男,汉族,1990年6月24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洪德镇李达掌村李达掌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9006242511。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李涛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李涛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李涛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21040元。

  举报电话:19996266778,0934-4466436。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393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宁夏博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刘登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登学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宁夏博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刘登学,男,汉族,1969年12月4日出生,甘肃省环县芦家湾乡宋掌村元城子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6912044919。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刘登学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刘登学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刘登学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167290元。

  举报电话:19996266778,0934-4466436。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394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韩凤珍、马吉会、马文会与路德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路德举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韩凤珍、马吉会、马文会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路德举,男,汉族,1954年2月19日出生,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姬塬镇孙崾岘村五组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12726195402195710。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路德举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路德举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路德举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99502.24元。

  举报电话:19996266778,0934-4466436。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395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罗武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罗武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罗武,男,汉族,1962年7月10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环城镇人,现住环县锦江花园11栋1单元402室。身份证号:622822196207100516。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罗武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罗武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罗武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274000元。

  举报电话:19996266778,0934-4466436。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396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马玉平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马玉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马玉平,男,汉族,1947年5月18日出生,甘肃省环县八珠乡湫坝沟村郑掌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4705182113。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马玉平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马玉平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马玉平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100000元。

  举报电话:19996266778,0934-4466436。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397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慕俊怀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慕俊怀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慕俊怀,男,汉族,1962年12月3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木钵镇曹旗村黄塬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6212031711。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慕俊怀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慕俊怀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慕俊怀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98000元。

  举报电话:19996266778,0934-4466436。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398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甘肃万胜矿业有限公司与山西澳科特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山西澳科特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甘肃万胜矿业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山西澳科特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山西太原高新区长治路266号科祥大厦8层823室。

  法定代表人何玉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山西澳科特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法人何玉林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山西澳科特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法人何玉林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山西澳科特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173917.90元。

  举报电话:19996266778,0934-4466436。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399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郜志杰、耿翊焱、乔炳午、许海喜与王重宁、石俊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重宁、石俊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郜志杰、耿翊焱、乔炳午、许海喜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重宁,男,汉族,1984年11月12日出生,甘肃省环县车道镇王西掌村王西掌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411124514。

  被执行人石俊山,男,汉族,1976年3月3日出生,甘肃省环县车道镇王西掌村杨高庄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7603034519。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王重宁、石俊山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王重宁、石俊山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王重宁、石俊山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60624元。

  举报电话:19996266778,0934-4466436。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400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梁廷君、苏淩轩与石同同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石同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梁廷君、苏淩轩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石同同,男,汉族,1996年4月11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环城镇冉旗寨村石家塬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9604110017。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石同同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石同同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石同同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8293.45元。

  举报电话:19996266778,0934-4466436。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401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万广超与孙瑜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孙瑜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万广超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孙瑜成,男,汉族,1986年1月12日出生,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后官寨镇后官寨村东庄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01198601122016。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孙瑜成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孙瑜成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孙瑜成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12100元。

  举报电话:19996266778,0934-4466436。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402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唐国省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唐国省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唐国省,男,汉族,1963年6月9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环城镇唐塬村富掌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6306092312。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唐国省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唐国省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唐国省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94700元。

  举报电话:19996266778,0934-4466436。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403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王殿财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殿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殿财,男,汉族,1966年2月25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曲子镇楼房子村刘家塬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6602251330。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王殿财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王殿财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王殿财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99000元。

  举报电话:19996266778,0934-4466436。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404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甘肃三农伟业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与王继东、王继宗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继东、王继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甘肃三农伟业农业装备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继东,男,汉族,1967年2月6日出生,宁夏吴忠市同心县下马关镇上恒村100号,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42127196702061611。

  被执行人王继宗,男,汉族,1977年8月19日出生,宁夏吴忠市同心县下马关镇上恒村100号,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42127197708191614。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王继东、王继宗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王继东、王继宗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王继东、王继宗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42460.78元。

  举报电话:19996266778,0934-4466436。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405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王希智追缴违法所得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希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希智,男,汉族,1961年2月17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木钵镇白家掌村白家掌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6102171713。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王希智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王希智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王希智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68816.91元。

  举报电话:19996266778,0934-4466436。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406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辛艳与王玉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玉凤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辛艳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玉凤,女,汉族,1993年3月5日出生,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迎水镇牛滩村七队人,农民,现住环县环城镇盘旋路加油站旁巷子。身份证号:622822199303050081。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王玉凤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王玉凤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王玉凤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5025元。

  举报电话:19996266778,0934-4466436。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407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何香琴与熊明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熊明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何香琴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熊明君,男,汉族,1979年8月19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罗山川乡苇子城村熊咀子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7908193916。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熊明君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熊明君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熊明君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1519264元。

  举报电话:19996266778,0934-4466436。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408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施俊富与杨生富责令退赔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生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施俊富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杨生富,又名杨生龙,男,汉族,1972年5月16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洪德镇河连湾村杨坮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7205162515。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杨生富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杨生富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杨生富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22143元。

  举报电话:19996266778,0934-4466436。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409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甘肃三农伟业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与杨正平、王继东、王继宗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正平、王继东、王继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甘肃三农伟业农业装备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杨正平,男,汉族,1985年12月18日出生,甘肃省环县南湫乡代家洼村代家洼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512183716。

  被执行人王继东,男,汉族,1967年2月6日出生,宁夏吴忠市同心县下马关镇上恒村100号,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42127196702061611。

  被执行人王继宗,男,汉族,1977年8月19日出生,宁夏吴忠市同心县下马关镇上恒村100号,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42127197708191614。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杨正平、王继东、王继宗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杨正平、王继东、王继宗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杨正平、王继东、王继宗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81460.78元。

  举报电话:19996266778,0934-4466436。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410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余占湖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余占湖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余占湖,男,汉族,1946年3月16日出生,甘肃省环县八珠乡湫坝沟村高坪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4603162111。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余占湖下落并能使本院对余占湖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余占湖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100000元。

  举报电话:19996266778,0934-4466436。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411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余占奎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余占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余占奎,男,汉族,1958年1月6日出生,甘肃省环县八珠乡湫坝沟村高坪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5801062116。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余占奎下落并能使本院对余占奎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余占奎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100000元。

  举报电话:19996266778,0934-4466436。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412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张满强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满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张满强,男,汉族,1978年9月23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环城镇唐塬村富掌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7809232318。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张满强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张满强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张满强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95000元。

  举报电话:19996266778,0934-4466436。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413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黄阳春与张拴宁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拴宁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黄阳春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张拴宁,男,汉族,1995年9月14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环城镇张淌村沈家庄组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9509140015。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张拴宁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张拴宁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张拴宁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1132821.28元。

  举报电话:19996266778,0934-4466436。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414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张治学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治学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张治学,男,汉族,1955年10月18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环城镇唐塬村唐塬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5510182310。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张治学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张治学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张治学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93000元。

  举报电话:19996266778,0934-4466436。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415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甘肃三农伟业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与赵怀坤、王继东、王继宗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怀坤、王继东、王继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甘肃三农伟业农业装备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赵怀坤,男,汉族,1978年7月15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甜水堡镇赵掌村赵窑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780715351X。

  被执行人王继东,男,汉族,1967年2月6日出生,宁夏吴忠市同心县下马关镇上恒村100号,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42127196702061611。

  被执行人王继宗,男,汉族,1977年8月19日出生,宁夏吴忠市同心县下马关镇上恒村100号,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42127197708191614。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赵怀坤、王继东、王继宗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赵怀坤、王继东、王继宗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赵怀坤、王继东、王继宗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121471.21元。

  举报电话:19996266778,0934-4466436。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416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甘肃三农伟业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与赵怀乾、王继东、王继宗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怀乾、王继东、王继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甘肃三农伟业农业装备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赵怀乾,男,汉族,1974年5月6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甜水堡镇赵掌村赵窑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7405063511。

  被执行人王继东,男,汉族,1967年2月6日出生,宁夏吴忠市同心县下马关镇上恒村100号,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42127196702061611。

  被执行人王继宗,男,汉族,1977年8月19日出生,宁夏吴忠市同心县下马关镇上恒村100号,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42127197708191614。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赵怀乾、王继东、王继宗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赵怀乾、王继东、王继宗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赵怀乾、王继东、王继宗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121520.94元。

  举报电话:19996266778,0934-4466436。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417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周少伟与郑小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郑小东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周少伟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郑小东,男,汉族,1974年2月25日出生,甘肃省庆城县马岭镇贺旗村胡考老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1197402250438。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郑小东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郑小东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郑小东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148800元。

  举报电话:19996266778,0934-4466436。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418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吴正正与郭建虎、苟永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中,被执行人郭建虎、苟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吴正正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郭建虎(曾用名郭勇),男,197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环县木钵镇韩洼子村郭塬队人,住本村。公民身份证号:622822197812251739。

  被执行人苟永,男,198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八珠乡苟塬行政村周咀队人,住园丁园小区门口。公民身份证号:622822198703232111。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郭建虎、苟永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郭建虎、苟永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郭建虎、苟永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

  举报电话:18919270022,0934-4422323。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419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张浩军与白志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白志峰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白志峰进行执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白志峰,男,汉族,1968年12月8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毛井乡高家洼行政村高家洼队人,农民,现住毛井街道。身份证号:622822196812084710。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白志峰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白志峰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白志峰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5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27709,19996266817。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420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张俊刚与高广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高广玮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高广玮进行执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高广玮,男,汉族,1989年4月23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毛井镇高家洼村高家洼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904234738。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高广玮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高广玮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高广玮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9050元。

  举报电话:0934-4427709,19996266817。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421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岳精明与徐森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徐森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徐森林进行执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徐森林,男,汉族,1966年3月8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毛井镇马埫村郭堡子队人,农民,住环县环城镇环江茗都小区。身份证号:622822196603084730。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徐森林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徐森林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徐森林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7396元。

  举报电话:0934-4427709,19996266817。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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