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主体不适格 原告起诉被驳回
近日,金塔县法院受理了一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的案件,原告因为所诉讼的被告主体不适格,被法院裁定驳回了起诉。
2016年8月,A公司承包了某修建工程。张华(化名)和李梅(化名)两夫妻经柴某、王某联系,到该修建工地上务工,共挣得劳务工资19750元。在务工过程中,张华、李梅向柴某借支8065元,下欠工资11685元,由柴某书写工资欠条。后张华、李梅两夫妻向A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索要劳务工资,刘某于2019年1月26日出具承诺书,承诺于2019年5月1日前与王某结清劳务费,并将拖欠民工工资支付完毕。但截至2020年5月,张华、李梅仍未追要到下欠的劳务工资,遂将A公司起诉法院,要求其支付下欠的劳务工资11685元,并要求被告承担原告索要劳务费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1000元。A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通过微信参与庭审,并明确表示其公司与二原告没有签订任何劳务合同,原告起诉要求A公司给付各项费用,起诉主体不适格,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张华、李梅要求被告A公司支付劳务费和索要劳务费产生的误工费等请求,被告A公司抗辩没有与两原告签订劳务合同,双方未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原告未向法院提交与A公司形成劳务合同的证据,两原告起诉A公司,属起诉被告主体不适格,被告A公司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其抗辩理由成立,据此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了张华和李梅的起诉。
法官说法:原告起诉被告必须明确指出被告是谁,即诉称侵犯原告民事权益或者与原告发生民事争议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人,如果没有明确具体的被告,诉讼程序就无从进行,人民法院也无法对案件进行审理,只能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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