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停用热”闹纠纷 释法明理巧化解
陈先生最近有点烦,店铺关门三年了,暖气阀门自己也关闭了,却被供热处一纸诉状告上法庭,要求给付暖气费117824元、滞纳金6000元。
事情还要从三年前说起,由于经营不景气,陈先生将经营的商铺关闭,到外地发展,走时自觉将室内暖气阀门关闭。近期陈先生返金,却收到了供热处的一纸诉状和法院的传票。到了法庭,陈先生才明白,自己虽然将商铺暖气关闭,但未按规定到供热处办理申请报停手续,供热处将该商铺按正常用暖对待,因此产生上述纠纷 。
“报停用热”一直以来是供热单位与用户双方纠纷矛盾产生的焦点,用户在没有居住使用房屋或是在其自认为没有使用暖气的情况下,误以为不用交纳暖气费,也不知道在此情况下应办理相关报停手续,为此双方就暖气费的承担产生争执。
依据《金昌市城市供热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已供热建筑的所有未用热房屋用户(除民政部门颁证的低保用户外)每采暖期须按建筑面积热费的20%向供热单位交纳热损耗费,此类情况属于“报停用户”。报停用户恢复用热时应向供热单位重新申请办理用热手续,未至供热单位履行办理报停用热手续而自行停止用热的,视为“
基于以上查明的情况,社区法庭的调解员向用户说明了事实用热与报停用热的相关权利和义务,同时向供热单位提出了对报停用热规定加大宣讲力度的建议。纠纷双方知晓了各自存在的问题,认识到了各自的法律责任和义务。最终双方本着相互理解、相互让步的的态度,将陈先生的商铺按报停用热处理,陈先生承担了1945元的过热费用。最终,该案以诉前调解的方式高效顺利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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