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最高获刑6年!灵台县张某某等8人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宣判
6月29日,灵台县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张某某等8人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部分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和被告人家属等40余人参加了旁听,宣判过程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向社会进行全程直播。

经审理查明,2016年以来,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被告人张某某为攫取高额经济利益,在灵台县范围内拉拢、纠集有前科劣迹的社会闲散人员王某某、杨某某、杨某等多名被告人,进行非法高利放贷活动,通过滋扰、辱骂、恐吓、威胁、殴打、非法拘禁等暴力或软暴力手段向借款人、担保人进行催款讨债,8人犯罪团伙有分有合,实施了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妨害作证等多项违法犯罪活动,破坏正常生产生活活动,干扰正常经济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属恶势力犯罪团伙。
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被告人张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妨害作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4000元;王某某等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至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张某某等8人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是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灵台县法院审理的第一起扫黑除恶案件,该案的公开宣判有力彰显了灵台县法院坚决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心和信心。下一步,灵台县法院将继续严打各类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有力维护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积极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收官之年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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