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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2020年度执行悬赏公告(第十六期)

20-06-24 11:13 来源:环县人民法院 编辑:齐瑞敏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310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王正印与常贵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常贵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对被执行人常贵春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常贵春,男,198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虎洞镇常兆台村甘掌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105134116。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常贵春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常贵春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常贵春藏匿、转移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2106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0934-4686029。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311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石元保与陈建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建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对被执行人陈建军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陈建军,男,196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会龙镇羊子岩村三社人,农民,住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119号,身份证号:510902196701285416。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陈建军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陈建军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陈建军藏匿、转移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09304.9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0934-4686029。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312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高玉红与孙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孙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对被执行人孙健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孙健,男,1966年4月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环城镇马坊塬村小天池队人,农民,住本队,身份证号:622822196604042313。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孙健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孙健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孙健藏匿、转移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3697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0934-4686029。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313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王艳艳与杨晓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晓文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对被执行人杨晓文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杨晓文,男,1992年4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虎洞乡半个城村半个城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9204014114。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杨晓文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杨晓文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杨晓文藏匿、转移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900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0934-4686029。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314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宇梅与张海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海星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对被执行人张海星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张海星,男,1989年8月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华池县城壕镇香山塬村张前山组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3198908071215。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张海星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张海星实施拘留的,给予10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张海星藏匿、转移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8084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0934-4686029。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315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石俊山与张小荣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小荣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对被执行人张小荣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张小荣,男,1978年6月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虎洞镇高庙湾村药王洞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780606411X。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张小荣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张小荣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张小荣藏匿、转移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5130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0934-4686029。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316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王巧喜与张兴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兴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对被执行人张兴林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张兴林,男,197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虎洞镇高庙湾村麻崾岘队人,农民,现租住环县环城镇东台,身份证号:622822197809184117。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张兴林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张兴林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张兴林藏匿、转移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0065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0934-4686029。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317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杨瑞与周飞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周飞鸿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对被执行人周飞鸿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周飞鸿,男,1989年6月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虎洞镇张家湾村桃树茆队人,农民,住环县环城镇锦江花园小区4号楼1单元613室,身份证号:622822198906034115。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周飞鸿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周飞鸿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周飞鸿藏匿、转移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3549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0934-4686029。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318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张勤子与陈柏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柏军拒不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依法对被执行人陈柏军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陈柏军,男,汉族,1969年12月27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洪德镇肖关村官停湾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6912272516。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陈柏军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陈柏军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陈柏军藏匿、转移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5822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934-4427158 。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319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魏永琴与梁鸿东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梁鸿东拒不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依法对被执行人梁鸿东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梁鸿东,男,汉族,1968年12月16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洪德镇马塬行政村红米台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6812162555。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梁鸿东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梁鸿东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梁鸿东藏匿、转移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000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934-4427158。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320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环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董铖阳、梁彩花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董铖阳、梁彩花拒不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依法对被执行人董铖阳、梁彩花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董铖阳,男,汉族,1975年11月13日出生环县洪德镇梁家岔村梁塬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7511132517。

  被执行人梁彩花(董铖阳妻子),女,汉族,1977年3月2日出生,环县洪德镇梁家岔村梁塬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7703022523。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董阳、梁彩花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董铖阳、梁彩花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董铖阳、梁彩花藏匿、转移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57501.28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934-4427158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321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环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王世军、许明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世军、许明粉拒不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依法对被执行人王世军、许明粉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世军,男,汉族,1964年1月15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洪德镇张塬村王转圈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6401152555。

  被执行人许明粉(王世军妻子),女,汉族,1964年1月6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洪德镇张塬村王转圈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6401062525。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王世军、许明粉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王世军、许明粉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王世军、许明粉藏匿、转移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57427.08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934-4427158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322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牛慧娟与张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丁拒不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牛慧娟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张丁,男,汉族,1991年2月7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洪德镇许旗行政村上庄队人,农民,现租住环县环城镇。身份证号:622822199102072516。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张丁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张丁实施拘留的,给予10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张丁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4191元。

  举报电话:0934-4427158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323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环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张俊文、黄选英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俊文、黄选英拒不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依法对被执行人张俊文、黄选英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张俊文,男,汉族,1961年2月18日出生,环县洪德镇新集子村周家沟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6102182519。

  被执行人黄选英(张俊文妻子),女,汉族,1963年3月25日出生,环县洪德镇新集子村周家沟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6303252528。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张俊文、黄选英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张俊文、黄选英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张俊文、黄选英藏匿、转移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57397.7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934-4427158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324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陈海峰与张兴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兴红拒不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依法对被执行人张兴红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张兴红,女,汉族,1974年8月23日出生,环县洪德镇肖关行政村官停湾队人,农民,住环县环城镇金池家园小区。身份证号:622822197408232528。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张兴红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张兴红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张兴红藏匿、转移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700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934-4427158 。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325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环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赵兴林、高治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兴林、高治粉拒不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依法对被执行人赵兴林、高治粉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赵兴林,男,汉族,1960年8月9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洪德镇苏长沟村赵塬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6008092517。

  被执行人高治粉(赵兴林妻子),女,汉族,1962年3月18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洪德镇苏长沟村赵塬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6203182526。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赵兴林、高治粉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赵兴林、高治粉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赵兴林、高治粉藏匿、转移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56922.28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934-4427158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326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环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赵兴平、李粉琴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兴平、李粉琴拒不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现依法对被执行人赵兴平、李粉琴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赵兴平,男,汉族,1969年1月2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洪德镇赵洼村赵洼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6901022554。

  被执行人李粉琴(赵兴平妻子),女,汉族,1971年3月5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洪德镇赵洼村赵洼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7103052585。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赵兴平、李粉琴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赵兴平、李粉琴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赵兴平、李粉琴藏匿、转移财产线索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56506.04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934-4427158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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