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司法更有温度 让正义更有力量
2018年,王某将自己的一座温棚租赁给何某种植食用菌,双方签订了书面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间,王某与何某常常因为琐事频繁发生矛盾,辖区派出所、镇司法所、村委会多次组织双方调解,但是不能彻底解决双方的矛盾。
2019年4月,何某第一次向玉门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双方间的租赁合同,审理中,何某以双方己和解为由撤诉。何某继续租种大棚,又因为温棚土墙的维护问题与王某争执、摩擦不断。后王某将大棚大门锁闭,不许何某进入。
2020年3月,何某再次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双方于2018年3月签订的温棚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并要求王某赔偿其损失20089.82元,退回所交租金2500元,支付其搬出费4000元。案件受理后,王某拒绝应诉,对送达的传票与诉讼文书既不理睬,又不签收,对法院的传唤抱有强烈的抵触情绪。王某称自己正在打工,没时间到法院处理纠纷,且自己没有过错,事情是何某不按租赁合同约定正常使用温棚造成的,何某的全部损失应由何某承担,自己不但不应该赔偿,何某还应赔偿其租赁大棚时给王某造成的各种损失6万余元。
针对双方矛盾积累时间长,积怨深,调解工作难以开展的实际情况,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合议庭邀请两位责任心强,对农业生产精通,又有丰富民调经验的陪审员参加。合议庭成员对双方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进行详尽解释,庭审活动顺利进行。但在庭审中,何某与王某相互指责,案件调解陷入僵持。
在这种情况下,合议庭成员到涉案的大棚,与双方当事人一起对大棚围墙维护、大棚覆盖的棚膜、棉帘子、何某遗留在大棚的食用菌种植配套设施等进行现场查验。
再次开庭中,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租赁合同因租期届满,终止履行;何某为王某购买与出租大棚尺寸匹配的棚膜,在协议当日交付王某;王某将何遗留在大棚的种植食用菌的木头高架、微喷管、打孔机、铁架、水桶、水管在何某交付棚膜时搬离。
为避免案件出现反复,双方再起纠纷,减少执行环节可能的争议,经向主管院长请示汇报后,合议庭全体成员、庭室负责人、本院法警队特别指派的3名警员,在调解协议达成的当天下午,到达何某与王某交接财产的现场,协助何某前往农资店购买60公斤的棚膜装车运回后由王某接收。何某的种植设备在棚膜交接后,即时清点搬运离场。村干部闻讯也赶到现场,助力财产交接。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司法的公正实现在于点点滴滴的积累,本案仅仅是一个缩影,司法为民不停留在纸上,也不是时时的挂在嘴上挥之不去的口号,司法为民就是实实在在让每一个老百姓感受到的有温暖的,有力量的司法行动。夕阳西下时,当双方各自履行了调解协议规定的内容并在书记员的现场工作笔录上签字后,双方间历时数年的纠纷终于尘埃落定。我们必须坚守心中的信仰,才不会像风中的砂砾一样,滚向渺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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