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中的“他”到底是谁?
在昨天的微信中,被告李某虽然在借条上签字,但法官经过综合考量,认为其只是见证人,不用承担还款责任。今天,西固法院将为您介绍另一起民间借贷案件,本案中的被告林某同样声称自己只是见证人,但法院的裁判结果却和昨天的案例截然不同……
林某长年在兰州做生意。2018年底,林某的朋友王某因银行贷款到期无力清偿,便向其借款100万元周转。林某一时拿不出这么多钱,便介绍王某与自己一名做地产生意的朋友刘某认识。借款当天,刘某同意出借100万元,但要求王某与林某二人共同在借条上签字。二人签字后,刘某依约将100万元汇入王某提供的账户,林某始终没有用过这笔借款。借款期满后,王某无力偿还,刘某遂将王某与林某一并诉至西固法院。
案件受理后,办案法官第一时间向两位被告履行送达程序,并就案件的事实问题分别向二人询问。询问中,被告王某对原告诉状中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不持异议,只是一再表示自己目前没有还款能力;然而本案的另一名被告林某却表示这笔借款不是他用的,他也没有为这笔借款提供过担保,借条上的签字是应刘某的要求才签的,自己只是一个“见证人”,不用承担还款责任。
看来,在案件做出裁判结果之前必须首先查明被告林某在这起借贷关系中的身份。为此,办案法官再度
既然另外两名当事人的陈述一致,为什么林某还是执意声称自己只是“见证人”呢?问题就出在有林某签字的这张借条上。办案法官仔细查阅了刘某提交的借条原件,上面清楚地记载着借款时间、借款金额以及还款的期限,同时仅附有王某一人的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但是在借条下方的借款人签名处,却同时签着王某和林某两个人的名字,且林某的签名紧挨着王某的签名,前面未标注“见证人”字样。
办案法官认为,林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知道见证人签字与借款人签字在法律上须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虽然林某一直以自己是“见证人”的身份提出抗辩,但未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佐证;此外,林某的签字紧挨着借条中“借款人”字样的下方,且未在其姓名前注明“见证人”,从签名位置的上下对应程度来看,其签名完全符合交易习惯中借款人在借条上签字的格式要求,依照常理推断,林某在签名时应当已经认识到了自己是以“借款人”的身份签名的。据此,西固法院判令被告王某与被告林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一审判决做出后,林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亦维持原判。
通过昨天和今天介绍的这两起案例,您或许已经发现,虽然两起案件的判决结果截然不同,但都是因为借条书写不规范所导致。西固法院在此提醒大家,借条是民间借贷案件中非常重要的证据,借条中的每一个签名都有法律效力,不同身份的人签字会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希望大家务必按照规范格式书写借条,签字前准确标注自己的身份,避免因一时大意给自己带来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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