捏造事实、虚构民事纠纷提起诉讼程序,构成虚假诉讼罪
捏造事实、虚构民事纠纷提起诉讼程序,构成虚假诉讼罪
——丁某、鲁某虚假诉讼案
【裁判要点】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捏造的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并提起民事诉讼程序,妨害司法秩序或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如:1.制造虚假合同,从而制造虚假的债权债务关系,并通过民事诉讼获得胜诉判决来合法转移一方当事人的财产,致使案外人对该当事人的债权无从实现。2.制造虚假借据,即违法行为人通过提起民事诉讼将虚假债权合法化。3.离婚一方通过虚假诉讼,企图达到逃避债务、转移财产、规避法律义务等目的。
【基本案情】2015年7月12日,被告人丁某、鲁某共同向王某出借资金8万元,由王某向被告人丁某出具8万元借条一张。后二被告人多次催要借款,王某未全额偿还。2016年8月27日,经三人协商,王某再次向被告人鲁某出具8万元借条一张,作为王某按时偿还借款的担保,二被告人再不向王某实际提供资金。后二被告人经协商分别持王某出具的借条各一张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时,二被告人均在庭审中作了虚假陈述,法院基于王某出具的两张借条分别作出(2017)民初XXX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某偿还鲁某借款80000元;(2017)民初XXX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某偿还丁某借款80000元,利息22080元,合计102090元。两判决共计认定借款本金160000元,利息22080元,合计182080元。
【裁判结果】被告人鲁某、丁某明知王某第二次向被告人鲁某出具的8万元借条并不存在事实上的民事借贷法律关系,仍共同商议以此为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占用司法资源,并在案件审理中作虚假陈述,导致法院作出判决,侵害了司法机关正常司法秩序,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虚假诉讼罪。虽被告人丁某在(2017)民初XXX1号民事案件中虽非案件当事人,但本案出借资金本是二被告人共同经营所得收益,从资金的出借、与王某协商另行出具借条以及二被告人协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均是二被告人的共同行为,其主观上有提起虚假诉讼的故意,客观上亦与被告人鲁某协商并提起民事诉讼,最终导致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其行为符合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综上,法院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犯罪性质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鲁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被告人丁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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