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个普通案件了解相邻权纠纷这点事儿
在农村相邻权纠纷中,当事人常常互不相让,由于对合法权益的理解存在一定的片面性,往往忽视相邻权益的“容忍”和“限制”义务,加上双方积怨较深,矛盾容易激化,有时甚至会引发刑事案件。
金某与黄某相邻而居,双方院墙仅1.5米之隔。2020年某日,金某翻建院墙及大门、修建车库。黄某认为该车库阻挡了自己通行,遂强行将金某刚砌好的部分院墙推倒,双方发生纠纷。
承办法官现场勘查发现,金某与黄某两家素有积怨,双方多年互不往来。现金某在原大门位置向前伸展四米修建车库,将黄某通向宅基背后的道路全部占用,黄某遂将其部分院墙推倒,激发了双方矛盾。在承办法官向金某耐心释法后,金某表示已认识到占用农用道路修建车库的错误行为,并表示愿意和黄某协商解决纠纷。后经法院多次组织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金某放弃黄某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金某另行选址修建车库,不得阻碍他人正常通行;金某在院墙、大门原位置进行翻建,黄某不得阻挡金某合理的修建行为,本案得以顺利结案。
“千里家书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六尺巷的故事之所以成为一段历史佳话,就是彰显了中华民族谦和、礼让的传统美德。邻里之间应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和睦相处,共同努力构建和谐融洽的生活环境。而不是今天你堵了我的路,明天我就拆你家的墙,以暴制暴地激化矛盾。一旦发生争议,也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和平解决,或寻求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处理,亦可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决,用合理、合法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们一起来学民法典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八十九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二百九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二百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三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二百九十四条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二百九十五条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二百九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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