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2020年度执行悬赏公告(第十三期)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261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高改梅与梁正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梁正正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高改梅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梁正正,男,198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环县环城镇陈汤塬村陈汤塬队人,农民,租住环县环城镇东台路72号。身份证号:622822198606230034。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梁正正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梁正正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梁正正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5175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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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262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包雨霄与韩晓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韩晓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韩晓虎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韩晓虎,男,198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环县环城镇人,原环县红十字会职工,住环县东苑小区1号楼1单元601室。身份证号:622822198308162918。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韩晓虎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韩晓虎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韩晓虎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600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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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263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李建和与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平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平,男,198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环城镇人,环县国税局职工,住本单位。身份证号:622822198003120012。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王平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王平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王平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61798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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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264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石生珠与张元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元壮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元壮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张元壮,男,1963年4月7日出生,汉族,环县环城镇肖川行政村张园子自然村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6304072334。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张元壮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张元壮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张元壮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5363.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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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265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崔志刚与周鑫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周鑫驰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周鑫驰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周鑫驰,男,198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环县环城镇周塬行政村下周塬自然队人,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604202312。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周鑫驰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周鑫驰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周鑫驰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2111.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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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266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敬廷学与邢永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邢永青、担保人王雪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敬廷学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邢永青,男,198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合道乡陶洼子行政村李台子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108130938。
担保人王雪花,女,198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合道乡陶洼子行政村李台子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403164348。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邢永青、担保人王雪花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邢永青、王雪花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邢永青、担保人王雪花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300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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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267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郝旭山与宋懿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宋懿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宋懿宸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宋懿宸,男,198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宁县长庆桥镇人,居民,住环县洪德镇长庆油田采油七厂。身份证号:622826198511063339。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宋懿宸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宋懿宸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宋懿宸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46708.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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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268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刘耀贵与陶建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陶建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陶建斌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陶建斌,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天池乡梁河村梁河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6810100318。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陶建斌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陶建斌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陶建斌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39995.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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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269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范振华与窦创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窦创荣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窦创荣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窦创荣,男,198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天池乡鲜岔村高庄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305190518。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窦创荣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窦创荣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窦创荣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0260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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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270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环县鲜岔村农村产业发展资金专业合作社与刁政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刁政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刁政华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刁政华,男,198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天池乡鲜岔行政村鲜椒树岔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612280513。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刁政华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刁政华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刁政华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5105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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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271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苏有琴与张玉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玉国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玉国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张玉国,男,196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天池乡老庄湾行政村老庄湾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6905190512。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张玉国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张玉国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张玉国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3125.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272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王讨红与胡发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胡发发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胡发发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胡发发,男,1988年2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樊家川乡闫塬村胡家洼队人,农民。身份证号:622822198802011912。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胡发发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胡发发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胡发发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2725.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273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环县殷屈河村农村产业发展资金专业合作社与柴雪峰、柴有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柴雪峰、柴有福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柴雪峰、柴有福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柴雪峰,男,198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天池乡殷屈河行政村胡家台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511140319。
被执行人柴有福,男,196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天池乡殷屈河行政村胡家台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670614031X。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柴雪峰、柴有福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柴雪峰、柴有福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柴雪峰、柴有福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5105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274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慕海权与王国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国政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国政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国政,男,196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环城镇陈汤塬村王西咀队人,农民,现租住环县烈士陵园路61号。身份证号:622822196707220012。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王国政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王国政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王国政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30275.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275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环县甜水建鸿汽车钣金厂与刘建华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建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建华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刘建华,男,1990年1月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环城镇五里屯村范家湾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9001030018。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刘建华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刘建华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刘建华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650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276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刘占龙与樊登榜、刘利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利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利华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刘利华,女,199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樊家川镇李崾岘村代畔子队人,农民,现住环县金鹰小区A栋3单元401室。身份证号:622822199210204563。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刘利华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刘利华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刘利华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38595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277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王欣与许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许巍、担保人许鑫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王欣自愿提出对担保人许鑫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担保人许鑫,男,1985年10月0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许旗村人。身份证号:622822198510082516。
凡向本院举报担保人许鑫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许鑫实施拘留的,给予2000元的奖励,举报担保人许鑫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38615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278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冯原光与王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锐进行执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锐,男,汉族,1979年3月11日出生,甘肃省环县合道镇赵塬行政村赵塬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7903110915。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王锐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王锐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王锐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36283元。
举报电话:0934-4422517 0934-4427709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279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韩荣荣与王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锐进行执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锐,男,汉族,1979年3月11日出生,甘肃省环县合道镇赵塬行政村赵塬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7903110915。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王锐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王锐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王锐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7659元。
举报电话:0934-4422517 0934-4427709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280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孙兴玲与王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锐进行执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锐,男,汉族,1979年3月11日出生,甘肃省环县合道镇赵塬行政村赵塬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7903110915。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王锐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王锐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王锐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9610元。
举报电话:0934-4422517 0934-4427709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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