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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立信】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2020年度执行悬赏公告(第十一期)

20-05-20 08:46 来源: 环县人民法院 编辑:王钊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230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黄国祥与陈永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永龙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黄国祥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陈永龙,男,汉族,1970年3月6日出生,环县曲子镇孟家寨村孟家寨队人,农民,住本村 ,身份证号62282219700306137X。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陈永龙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陈永龙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陈永龙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2800元。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0934-4421574    19996267002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231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刘孝宗与董春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董春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刘孝宗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董春祥,男,汉族,1982年9月3日出生,环县曲子镇马家河行政村白马湾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209031517。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董春祥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董春祥实施拘留的,给予10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董春祥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33677元。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0934-4421574    19996267002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232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庆阳光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韩军红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韩军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庆阳光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韩军红,男,198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环县曲子镇孟家寨行政村韩西塬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205151319。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韩军红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韩军红实施拘留的,给予10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韩军红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合计274455.89元。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0934-4421574    19996267002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233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王根宏与郝普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郝普龙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王根宏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郝普龙,男,196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环县环城镇魏塬行政村芦草湾自然村人,住本村,公民身份号码:622822196909302315。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郝普龙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郝普龙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郝普龙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60001元。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0934-4421574    13884136882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234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刘军明与李宝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宝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刘军明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李宝林,男,汉族,1989年4月12日出生,环县曲子镇董家塬村高岭子队人,农民,住本村 ,身份证号622822198904121514。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李宝林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李宝林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李宝林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0100元。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0934-4421574    19996267002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235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宋宝利、万华琪与刘雄民间借贷纠纷两案中,被执行人刘雄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宋宝利、万华琪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刘雄,男,199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环县曲子镇高李湾村陡沟渠队人,环县甜水加油站职工,环县环城镇南关老交警队巷,身份证号:622822199003181311。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刘雄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刘雄实施拘留的,给予10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刘雄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合计149930元。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0934-4421574    19996267002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236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环县嘉诚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穆海宾与刘院生供用热力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两案中,被执行人刘院生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环县嘉诚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穆海宾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刘院生,男,汉族,1977年4月21日出生,环县环城镇人,住环县环城镇环城巷104号,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7704210016。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刘院生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刘院生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刘院生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合计9128.4元。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0934-4421574    19996267002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237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马彦科与宋世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宋世怀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马彦科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宋世怀,男,197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环县曲子镇孟家寨村双宋塬队60号,住西峰区西环路街道办事处联合村新建组,身份证号:622822197210231378。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宋世怀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宋世怀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宋世怀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合计15000元。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0934-4421574    19996267002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238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张荣泽与王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博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张荣泽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博,男,1991年9月7日出生,汉族,环县曲子镇孟家寨村念沟门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9109071313。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王博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王博实施拘留的,给予10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王博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合计66450元。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0934-4421574    19996267002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239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武小亮与王红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红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武小亮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红红,男,汉族,1980年10月27日出生,环县曲子镇刘旗村腾旗队人,住环县环城北关,身份证号:622822198010271337。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王红红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王红红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王红红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2479元。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0934-4421574    19996267002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240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田利正与魏海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魏海发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田利正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魏海发,男,198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环县曲子镇马家河行政村白马塬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703301519。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魏海发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魏海发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魏海发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合计24000元。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0934-4421574    19996267002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241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朱秀红与杨东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东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朱秀红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杨东红,男,198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环县曲子镇刘旗行政村新庄队人,农民,住本村152号,身份证号:622822198109161314。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杨东红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杨东红实施拘留的,给予10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杨东红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57177元。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0934-4421574    19996267002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242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胡广炜与郑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郑永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胡广炜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郑永平,男,汉族,1976年5月26日出生,环县曲子镇双城行政村南庄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760526131X。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郑永平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郑永平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郑永平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0639元。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0934-4421574    19996267002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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