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立信】执行法官灵活拍卖 当事人议价促执行
2016年,毛某某与郭某签订《油罐车租赁使用协议》,约定郭某将一辆东风多利卡油罐车租给毛某某使用,租期一年,毛某某向郭某缴纳车辆押金35万元,到期后,若车辆无损害退还押金。一年后,毛某某依约向郭某交付租赁的油罐车,但郭某以各种理由拒不退还押金,毛某某遂起诉至法院。案件经审理调解:“郭某于2018年12月31日前向毛某某退还15万元押金,于2019年4月30日前退还剩余的20万元押金。”
因郭某一直未履行确定的法律义务,案件转入执行程序。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郭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查明,郭某名下有四辆油罐车,法院第一时间依法查封了郭某名下的四辆中型罐式货车。同时,执行法官发现,郭某名下的油罐车大小不一,已脱审多年,亦未购买保险。因车辆的特殊性,拍卖流拍的可能性极大,这将直接影响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对此,执行法官了解到郭某的朋友圈里有很多经营运输等相关业务的,所以让郭某在自己的朋友圈发布出售信息。很快其中的两辆罐式货车得以出售,执行法官及时将车辆货款123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毛某某。但另两辆中型罐式货车一直未找到,郭某表示也无法确定车辆具体的地址。
2020年1月,法院查明郭某名下的另外两辆罐式货车分别在皋兰和白银地区,但因受疫情影响,无法及时进行扣押。

5月份,在全国疫情缓和后,承办法官带领团队干警第一时间奔赴白银、皋兰。一路上,承办法官一方面叮嘱大家注意安全,另一方面安排执行人员到达现场后如何应对突发事件。
在皋兰,执行法官找到车辆实际使用人,说明情况后,顺利的将车辆扣押临洮。在白银,车辆使用人王某某表示该车辆是别人抵押给自己的,而且两年来的维修费用和购买保险的费用一直由自己垫付,这笔费用该由郭某负担。承办法官一方面耐心的向王某某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另一方面及时与郭某和毛某某取得联系。最终该车以当事人议价的方式,在扣除车辆维修费用和保险费后,将该车以95000元的价格转卖给目前的使用人王某某。申请执行人毛某某得到相应价款,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执行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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