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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立信】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2020年度执行悬赏公告(第八期)

20-04-29 09:37 来源:环县人民法院 编辑:齐瑞敏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180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县支行与郝建华、代翠琴、郝志平、慕小琴、漫九州、郝粉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郝建华、代翠琴、郝志平、慕小琴、漫九州、郝粉娃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郝建华、代翠琴、郝志平、慕小琴、漫九州、郝粉娃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郝建华,男,1976年8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樊家川乡郝集村郝南塬队人,农民,住本队。身份证号:622822197608011914。

  被执行人代翠琴,女,1976年5月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樊家川乡郝集村郝南塬队人,农民,住本队。身份证号:622822197605021949。

  被执行人郝志平,男,198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樊家川乡郝集村郝南塬队人,农民,住本队。身份证号:622822198201281933。

  被执行人慕小琴,女,198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樊家川乡郝集村郝南塬队人,农民,住本队。身份证号:622822198101201924。

  被执行人漫九州,男,197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樊家川乡樊家川村李东塬队人,农民,住本队。身份证号:622822197011041918。

  被执行人郝粉娃,女,1972年4月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樊家川乡樊家川村李东塬队人,农民,住本队。身份证号:622822197204051944。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郝建华、代翠琴、郝志平、慕小琴、漫九州、郝粉娃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郝建华、代翠琴、郝志平、慕小琴、漫九州、郝粉娃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郝建华、代翠琴、郝志平、慕小琴、漫九州、郝粉娃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88788.22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181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慕延军与沈满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沈满喜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满喜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沈满喜,男,1980年1月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环城镇十五里沟行政村都家塬队人,农民,住本队。身份证号:622822198001070058。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沈满喜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沈满喜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沈满喜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895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182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屈彦军与沈满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沈满喜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满喜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沈满喜,男,1980年1月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环城镇十五里沟行政村都家塬队人,农民,现租住环城镇河对坡。身份证号:622822198001070058。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沈满喜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沈满喜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沈满喜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44476.75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183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程花花与沈满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沈满喜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满喜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沈满喜,男,1980年1月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环城镇十五里沟行政村都家塬队人,农民,住本队。身份证号:622822198001070058。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沈满喜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沈满喜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沈满喜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48367.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184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史鸿波与慕红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慕红喜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慕红喜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慕红喜,男,198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樊家川镇慕家河村慕上塬队人,农民,现住环县恒泰花园B区1号楼301室。身份证号:622822198612171915。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慕红喜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慕红喜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慕红喜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6000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185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道永广与慕红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慕红喜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慕红喜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慕红喜,男,198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樊家川镇慕家河村慕上塬队人,农民,现住环县恒泰花园B区1号楼301室。身份证号:622822198612171915。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慕红喜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慕红喜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慕红喜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663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186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胡芳芳与王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平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平,男,198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环城镇人,农民,住环城镇中街295号。身份证号:622822198003120012。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王平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王平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王平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5087.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187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胡芳芳与郭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郭海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郭海军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郭海军,男,198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环城镇红星村鄂家湾队人,农民,住本队。身份证号:622822198202110052。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郭海军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郭海军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郭海军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53036.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188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邓明春与任星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任星峰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任星峰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任星峰,男,1987年1月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樊家川乡长城行政村石咀子队人,农民,住环县环城镇北关。身份证号:622822198701021919。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任星峰下落并能使本院对任星峰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任星峰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8327.5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189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贾进财与杜荣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杜荣飞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杜荣飞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杜荣飞,男,198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樊家川马骏滩村金掌队人,农民,住本队。身份证号:622822198502141918。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杜荣飞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杜荣飞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杜荣飞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2206.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190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郝君文与慕清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慕清俭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慕清俭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慕清俭,男,197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樊家川镇慕家河村南庄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7303301910。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慕清俭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慕清俭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慕清俭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320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191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蔺正虎与王文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文有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文有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文有,男,1965年4月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樊家川镇慕家河村王塬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6504061939。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王文有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王文有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王文有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35013.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192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慕会芳与高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高杰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高杰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高杰,男,198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樊家川镇马驿沟村高川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609101916。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高杰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高杰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高杰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6825.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193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田满省与胡雄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胡雄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胡雄英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胡雄英,男,1978年7月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环城镇周塬行政村胡家咀自然村人,农民。身份证号:622822197807032355。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胡雄英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胡雄英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胡雄英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7714.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194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张振龙与解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解建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解建平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解建平,男,1980年9月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环城镇周塬行政村周塬自然村人,农民,住本队。身份证号:622822198009082336。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解建平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解建平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解建平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30525.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195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贾黎明与刘彦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彦京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彦京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刘彦京,男,1983年4月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环城镇红星村刘家湾队人,农民,住本队。身份证号:622822198304080034。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刘彦京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刘彦京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刘彦京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42465.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196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陶彩琴与慕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慕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慕成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慕成,男,1985年8月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樊家川镇慕家河村南庄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508021917。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慕成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慕成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慕成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49047.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197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贾学珍与王彦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彦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彦红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彦红,男,198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环城镇张滩滩行政村张滩滩队人,农民,住本队。身份证号:62282219840423001X。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王彦红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王彦红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王彦红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30456.5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198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王欣与许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许巍、担保人许鑫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王欣自愿提出对担保人许鑫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担保人许鑫,男,1985年10月0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许旗村人。身份证号:622822198510082516。

  凡向本院举报担保人许鑫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许鑫实施拘留的,给予2000元的奖励,举报担保人许鑫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38615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199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敬小锋与慕素娟、赵培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慕素娟、赵培程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赵培程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赵培程,男,196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居民,住庆阳市西峰区北大街20号。身份证号:622801196911160254。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赵培程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赵培程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赵培程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067388.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200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刘世博与刘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博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博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刘博,男,198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环城镇红星村刘家湾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610100056。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刘博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刘博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刘博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3290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201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王玉林与苏登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苏登朝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苏登朝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苏登朝,男,1980年5月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环城镇人,教师,住环县城上城4号楼2单元902室。身份证号:622822198005071111。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苏登朝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苏登朝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苏登朝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003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202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环县嘉诚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曹晓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曹晓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曹晓芸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曹晓芸,女,196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环县罗小四川宴席厅经营者,现住环县地中海小区。身份证号:622822196502282121。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曹晓芸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曹晓芸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曹晓芸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37626.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204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都让银与樊刚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樊刚刚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樊刚刚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樊刚刚,男,199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樊家川镇樊家川村樊家川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910313191X。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樊刚刚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樊刚刚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樊刚刚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4425.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205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郝宏峰与郝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郝伟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郝伟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郝伟,男,196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樊家川乡郝集村郝南塬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6708131919。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郝伟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郝伟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郝伟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400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甘1022执悬206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周鹏与李海忠、高艳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海忠、高艳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海忠、高艳艳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李海忠,男,199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樊家川乡郝集村李白岔队人,农民,住本队。身份证号:622822199005151933。

  被执行人高艳艳,女,1993年4月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樊家川乡郝集村李白岔队人,农民,住本队。身份证号:622822199304084582。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李海忠、高艳艳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李海忠、高艳艳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李海忠、高艳艳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83907.65元。

  举报电话:0934-4461369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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