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棘饮料快递途中损毁 法院判决全额赔偿损失
原标题:沙棘饮料快递途中损毁 法院判决全额赔偿损失 ——华池法院开庭审理一起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华池某电子商务公司与北京某企业近年来就农副产品及农业特产的经销长期进行合作,2019年9月6日,与北京四家公司达成华池县天然沙棘果汁饮料采购合同,合同约定北京某企业向该电子商务公司采购418箱(含赠送的5箱)沙棘饮料。合同签订后,该电子商务公司联系快递公司运送货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大部分饮料损毁,快递公司未能按照约定交付收件人,造成该电子商务公司较大经济损失。电子商务公司多次与快递公司客服理赔部进行协商处理,但快递公司仅赔偿了部分损坏货物损失和运输费,其余大部分损失均未赔偿,故该公司诉至华池法院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积极组织电子商务公司与快递公司进行庭前调解,矛盾焦点是该电子商务公司与快递公司之间有诸多业务往来,以往运输费的结算方式为挂账月结,且在每次运输前双方并未签订书面或者电子形式的运输合同或运单,造成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不明确,因此导致在运输货物损毁后没有明确的赔偿标准,故庭前调解未能成功。华池法院随即安排庭审,承办法官对案情及证据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对快递服务行业的相关法律规定及类似案例进行研究对比。

庭审中,原告称其与被告因长期合作已形成信赖关系,故其并未与被告签订任何合同及运单,被告快递公司以揽货时其在手机终端设置的《电子运单契约条款》中保价与赔偿条款进行抗辩,但未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证明与原告签订了《电子运单契约条款》是属于选择保价运输。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系货物运输合同关系,该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不论原告是否在签订《电子运单契约条款》时选择了保价运输及赔偿货物的实际价值,被告作为承运人负有将托寄物安全运输至约定地点的义务,在揽收天然沙棘饮料后运输过程中大部分损毁,应当承担货物灭失的损害赔偿责任,故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快递公司赔偿原告实际损失29760元的判决。
法官提示
快递服务等行业在众多服务协议中设置了注意条款,提示顾客在消费时进行选择,当发生服务纠纷后,在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格式条款虽不能免除对方的赔偿责任,但顾客在选择服务时,一定要注意查看注意条款内容后再签字确认。尤其是快递运输贵重物品时,更要注意选择保价方式的各类赔偿标准,以免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损毁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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