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车碍防疫 “错上加错”终获刑
近日,玉门市法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审理了被告人李某龙危险驾驶罪一案。
2020年2月22日4时35分许,被告人李某龙酒后驾驶机动车,其朋友王某坐在副驾驶,二人驾驶车辆行驶至新冠状肺炎疫情防控检查点,防控人员欲对二人例行体温检测时,王某拒不配合并辱骂防控人员,防控人员遂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后发现李某龙有饮酒嫌疑,对李某龙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并提取了血样。经鉴定,李某龙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228.6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李某龙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案件当庭宣判,被告人李某龙以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疫情防控是关系人民身体健康和社会安定有序的重要工作之一,每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并自觉接受检查。醉酒驾驶机动车妨碍疫情防控更是“错上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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