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责任承担
案例:
玉门某粮油加工有限公司由于经营不善,无法按期履行与农户签订的多起承揽加工合同,农户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和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承担合同履行不能的赔偿责任,玉门法院受理后,判决该公司承担合同不能履行的法定赔偿责任。案件进入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后,作为申请人的农户强烈要求玉门法院执行局责令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以案说法: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指属于公司的成员、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由公司章程确定代表公司进行对外活动并依法进行登记的自然人。
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履行职务时须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是违反民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民法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总称。
公司法定代表人虽然代表着公司从事各项活动,具有整体意志的属性。但同时公司法定代表人本身是自然人,作为自然人有着自己的个人利益,有着为私利行事的可能。当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着整个公司与外界发生法律关系的时候,很难追究其作为自然人的民事责任。因为当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的公司与其他主体发生法律关系的时候,民事责任是由公司来承担的,公司法定代表人仅仅是公司的代言人而已。但这并不是说公司法定代表人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在法人人格否认的情况下,公司法定代表人需要和公司承担连带民事责任。新《公司法》第20 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64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这里虽然是说股东应和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很多时候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时也是公司股东,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二)法定代表人在执行案件中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被执行人的财产报告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为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可以传唤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2、对必须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进行拘传。)
二、行政责任:
民法通则第49条规定:公司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二)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四)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五)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变更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六)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刑事责任:
公司法定代表人如果行为不当,有可能触犯刑法,受到刑事制裁。这更加要求公司法定代表人知法懂法,不因不懂法而受到刑罚。公司法定代表人触犯刑法的时候,往往是以单位的意志以单位的名义实施违法行为的,故大部分情况下形成的是单位犯罪。单位犯罪不是仅仅处罚单位,对单位判处罚金,很多情况下会追究主管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在我国刑法中,对单位犯罪实行单罚制和双罚制并用的制度,即有的单位犯罪只追究单位的责任,有的单位犯罪只追究主管人员和主要责任人员的责任,有的单位犯罪则既追究单位的责任又追究主管人员和主要责任人员的责任。大部分的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掌握公司事务的负责人、主管人员,故很难逃脱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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