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把戏也想骗过法官?
民间借贷纠纷是人民法院司法实践中十分常见的一类矛盾纠纷,西固法院微信公众号中此前也发布过大量民间借贷案例。可今天我们要为您介绍的这起民间借贷纠纷虽然案情简单,但却在调解结案之后接连引发了两起诉讼,背后的原因竟然是当事人的“自作聪明”。
王甲曾在2016年向好友蔡某借款150万元,约定两年后还款。借款期满后,王甲未能如期清偿全部债务,蔡某将其诉至西固法院。审理期间,王甲与蔡某达成调解协议,就每月还款的数额和时间做了明确的约定,法院审查后认为该调解协议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协议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当庭予以确认。然而,王甲并未按照调解协议如期履行还款义务,蔡某遂向西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按照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查封了王甲位于市区的一间临街商铺并准备进行司法拍卖。但在此期间,王甲的儿子王乙向西固法院提起了执行异议之诉,称被法院查封的临街商铺归其所有。办案法官经审查发现,王甲曾在2013年间与开发商签订商铺买卖合同并支付了全部费用,但由于开发商的原因,这套商铺及其周边所有商铺、住房的产权证直至2019年才办理完成。就在产权证办理期间,王甲再次找到了开发商,要求将该商品的所有权转移至其子王乙名下,于是开发商按照原合同内容与王乙重新签订了一份商铺买卖合同,并将该商铺的产权证办到了王乙名下,现王乙才是这间商铺的所有权人。
其实明眼人看到这里都知道,王甲是为了逃避债务才将商铺转让给儿子,但按照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法院也不能直接要求王乙“子偿父债”,将其所有的商铺查封用来偿还父亲王甲的欠款。这该怎么办呢?
这个问题当然难不倒有着多年审判经验的办案法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案中,王乙是按照原合同条件重新与开发商签订商铺买卖合同,并未额外支付过任何费用,而王甲也没有收取过转让费,所以王甲转让商铺给其子王乙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无偿转让财产”,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债权,不应予以保护。据此,办案法官驳回了王乙的诉请,并在债权人蔡某另行提起的撤销权之诉中依法撤销了王甲转让商铺的行为,同时将王乙与开发商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一并撤销。
经济交往中,像本案中王甲一样自作聪明的债务人并不鲜见。遇到这种通过恶意转移财产来逃避债务的债务人,债权人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来维护自身合法债权。撤销权行使的对象是债务人做出的有害于债权人的行为,包括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且债务人的上述行为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自身的偿还能力。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债务人无偿转移财产时,由于受让人没有支付相应对价,因此无论受让人是否与债务人恶意串通,债权人都可以行使撤销权;但如果债务人通过有偿方式转让财产且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合理价格时,债权人需要证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方可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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