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车那些事
随着私家车的大量普及,交通事故的发生率也逐年递增。很多人都有这样的疑问:发生交通事故时,如果机动车的驾驶人与所有人并非同一人,该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呢?
近日,西固法院受理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8年9月,张某驾驶王某所有的小型客车行驶途中,追尾前方同向李某驾驶的电动两轮摩托车,致车辆损坏、李某受伤。经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完全责任。经诊断,李某的伤情为面部外伤、胸部外伤、双肘、左腕、右手受伤、左侧髋部外伤、左侧大腿外伤、右膝外伤。李某住院治疗期间,共支出医疗费用34971.57元。李某出院后多次要求肇事车辆的所有人(王某)和驾驶人(张某)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而张某与王某之间就赔偿责任问题相互推诿,李某遂将二人一并诉至法院。
西固法院受理本案后,办案法官立即组织三人调解。被告张某主张,肇事车辆系王某所有,原告的医疗费用应由他和王某共同分担,而不应由他自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被告王某却坚持认为,自己只是将车辆借给别人驾驶,原告李某的受伤是张某驾驶不慎所致,与自己没有任何关系,所有的赔偿责任应由张某一人承担。
到底应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呢?我们知道,所有车辆都会投保交强险,很多车辆除交强险外还会同时投保各类商业保险,而保险的目的本身就是防患于未然,所以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首先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之内承担赔偿责任。经办案法官调查,肇事车辆此前除交强险外,再未投保过其他商业保险,所以由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原告李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可是肇事车辆仅仅投保了交强险,远不足以赔偿李某的全部医疗费用,剩余费用又该由谁来承担呢?我们先来看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法律的规定十分明确,在这种情况下,应由机动车的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交通事故发生时,肇事车辆系张某驾驶,且张某对事故发生负全部责任,所以由张某赔偿原告李某的医疗费用也在情理之中。
但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如果张某没有能力赔偿全部医疗费用,肇事车辆的所有人王某是否也要承担赔偿责任呢?依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只有在“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时才会承担赔偿责任。需要注意的是,法律上的“过错”通常与“义务”相对应,如果行为人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则就可以认为他主观上存有“过错”。在车辆出借过程中,作为车主,最主要的义务就是保障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的安全,既确保车辆本身不存在质量问题,符合安全上路的相关标准。除此之外,还要对借车人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如确定借车人是否具有驾驶资格、是否存在饮酒或吸毒后驾驶等情形。如果机动车所有人未尽到这些义务,发生交通事故时就应当认定其在主观上存有“过错”,反之则不能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王某的车辆不存在质量问题,张某也具有机动车驾驶资格,没有酒驾、毒驾等情形,应当认为王某已经在借车时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虽然交通事故系张某驾驶不慎所致,但这种“驾驶不慎”纯属张某的个人行为,王某不可能在出借车辆时有所预见,所以并不能当然认定王某主观上存有过错。办案法官最终决定:原告李某的医疗费用应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张某承担。
虽然车主王某没有被判承担赔偿责任,但相信这次“不愉快”的借车经历已经给他留下了深刻的记忆。其实借车本身不同于出借其他物品,稍有不慎就会带来安全隐患。在此呼吁所有车主,出借车辆时一定要格外留意,千万不要碍于一时情面就将车辆随意借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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