怨气宜解不宜结 威胁泄愤法不容
近日,山丹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原告与三被告婚约财产纠纷案件过程中,对原告的父亲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法进行了处罚。
该案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在法庭上发生争吵,原告父亲回家饮酒后气愤不平,向被告发送了带有威胁性语言的短信,引起对方情绪激动,向法院举报,致使双方矛盾一度激化,影响了案件的审理。
原告父亲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审判秩序,属于妨害司法行为。为维护法律尊严,法院在向双方当事人核实确认上述事实后,对原告父亲进行了训诫,责令其具结悔过,并根据其行为整改、造成后果及认错程度依据作出了罚款200元的处罚决定。原告父亲诚恳表示已经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接受处罚。双方在法院调解下,也自愿达成了退还彩礼款的调解协议。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当合理合法表达自身诉求,做到尊重法律,自觉维护法律权威。不应逞一时之气,采取过激的方法发泄情绪,打击报复诉讼参与人,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损害自身的正当权益。通过此案,当事人应当充分吸取教训,增强日常生活中的法律意识,也提醒社会公众以此案为戒,在诉讼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坚决杜绝扰乱法庭秩序等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切实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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