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祝法院:法官悉心调解,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母负担抚养费
近日,天祝县人民法院安远人民法庭调解一起抚养费纠纷案。原告田某之父田某某与被告贡某于2012年10月按照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未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领取结婚证书。2014年4月22日生育原告田某,被告贡某于2014年11月离家出走,后与他人登记结婚,原告田某一直由其生父田某某抚养。原告田某依法起诉,要求被告贡某负担其抚养费每月300元,至其独立生活止。
受理该案后,法庭工作人员联系到贡某,向其了解基本情况,贡某亦认可未与田某某登记结婚、生育田某的事实,但拒绝负担抚养费。法庭工作人员组织双方当事人亲属及村组干部进行调解,向贡某宣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的规定,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经过大家坚持不懈的调解说服工作,被告贡某认识到自己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贡某支付未成年原告田某抚养费直至其18周岁,共计40000元。
该案审理中法庭工作人员通过加大调解力度、丰富调解方式、贯彻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注重法制教育,宣讲法律规定,并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道德引导,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理念,受到双方当事人及亲属的一致好评,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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