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戒+修复”全链条发力 助涉企被执行人从“避执”走向“主动履约”
金秋九月,永昌县制种玉米陆续进入收获期,水源镇大型收割机在田间来回穿梭,一派秋收繁忙景象。就在这个节骨眼上,永昌县某农产品收购企业负责人给永昌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打来电话:“贷款批下来了,秋粮收购款有着落了,周边的玉米我们都能正常收了。”就在半个月前,这家企业还因信用受损,银行贷款被驳回,眼看着秋粮集中上市却无力组织收购。从被列入失信名单到完成信用修复,这家企业经历了一场“生死考验”,也见证了永昌县人民法院“失信惩戒+信用修复”机制的全链条发力。
列入失信:一笔贷款纠纷引发经营“多米诺骨牌”
该企业是永昌县一家从事玉米、辣椒等农产品收购加工的小微企业,常年为周边乡镇种植户提供收购服务。2026年初,企业因一笔银行贷款到期未能偿还,被诉至永昌县人民法院。因上游加工厂回款迟迟未到,企业资金链断裂,判决生效后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执行过程中,永昌县法院依法向企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企业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拖延履行。承办法官多次约谈企业负责人,释明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企业仍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永昌县法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失信惩戒的“连锁反应”很快显现。企业负责人回忆:“纳入失信名单后,我们去银行申请秋粮收购周转贷款,直接被拒了;去参加外地的农产品采购招投标,资格审核都没过;就连之前合作多年的外地收购商,查了我们的信用记录后也纷纷暂停了合作。”企业日常经营几乎停摆。
更紧迫的是,9月下旬正是永昌县玉米集中收割的高峰期。今年永昌县遭遇了5月以来降水量较常年大幅减少、持续高温的干旱天气,东大河、皇城水库上游来水量锐减,抗旱保收形势严峻,种植户们辛辛苦苦保下来的秋粮急于变现。
这正是失信惩戒机制的“硬核”所在——一旦被纳入失信名单,企业在银行贷款、招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等方面将处处受限。对这家农产品收购企业而言,“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不再是一句口号,而是切切实实的经营困境。
主动履约:从“避执”到“想还钱”的转变
惩戒不是目的,唤醒诚信、助力纾困才是根本。在了解到企业的实际困境后,永昌县法院执行法官并未简单采取进一步强制措施,而是多次与企业负责人沟通,一方面严肃告知其拒不履行将面临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耐心倾听企业的实际困难。
“法官跟我说了一句话,我到现在还记得——‘躲不是办法,信用垮了,企业就真的活不下去了。秋粮不等人,你不收,农户的损失谁来担?’”企业负责人说。在法官的释法明理下,企业负责人深刻认识到,继续拖延不仅无法解决问题,反而会让企业彻底失去市场信任,更会耽误周边种植户的秋粮销售。
企业主动向法院表达了履行意愿,多方筹措资金,并主动联系申请执行人协商还款方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企业先行支付部分案款,剩余款项以秋粮收购后的经营收入分期履行。这一方案既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为企业留出了恢复经营的“喘息空间”。
信用修复:从“黑名单”回归“通行证”
企业主动履约后,永昌县法院迅速启动涉农企业信用修复“快速响应通道”。承办法官依法审查确认企业已履行部分义务、有明确还款计划且无恶意逃废债情形后,及时解除了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的限制高消费措施,屏蔽了失信信息,并向企业出具了信用修复相关证明。
“失信惩戒不是‘一棍子打死’。”承办法官表示,信用修复的核心在于区分“失信”与“失能”——对恶意规避执行的企业,坚决惩戒;对因经营困难暂时无力履行但有履约意愿和发展潜力的企业,给予信用修复的机会,帮助企业卸下“失信枷锁”,重返经营正轨。
信用修复的效果立竿见影。企业重新获得了银行贷款资格,秋粮收购资金到位;此前暂停合作的外地收购商也主动联系恢复合作。赶在国庆节前,企业顺利开秤收购,周边乡镇的玉米、辣椒等农产品收购加工正常运转,种植户的秋粮及时变现,避免了因收购渠道不畅造成的损失。
“今年天旱,种点粮食不容易,还好企业赶在秋收前恢复了,我们的玉米不愁卖了。”水源镇一位种植户说。9月20日玉米进入全面收割,企业开秤收购正赶上了集中上市的高峰期,为种植户解决了销售难题。
全链条机制:让“惩失信”与“树诚信”同向发力
从列入失信到失信修复,这家农产品收购企业的经历,折射出永昌县法院“失信惩戒+信用修复”机制的全链条运行逻辑:以刚性惩戒倒逼涉企被执行人直面债务,以柔性修复为“诚实而不幸”的企业打开重生之门,最终实现从“避执”到“主动履约”的转变。
永昌县法院执行局负责人介绍,永昌县法院持续深化“惩戒+修复”双向机制,对经营困难但有发展前景的企业积极推行柔性执行与信用修复机制,严格落实信用修复政策,为主动履行义务的主体移出失信名单、修复信用记录。此前,永昌县法院已发布多期信用修复公告,对已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停止信用惩戒、屏蔽失信信息并解除限制高消费措施。
下一步,永昌县法院将继续严格区分“失信”与“失能”,对恶意规避执行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对确有困难但有发展前景的企业用好信用修复工具,让“惩失信”与“树诚信”同向发力,以司法之力为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秋收生产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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