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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甘肃这3人线索请举报,规避执行躲猫猫

2026-04-28 16:14 来源:玉门市人民法院

  玉门市人民法院悬赏公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垚森冶金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亚欧丝路经贸有限公司、傅庆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甘肃亚欧丝路经贸有限公司、傅庆宏逃避执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切实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条、22条之规定,根据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垚森冶金新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甘肃亚欧丝路经贸有限公司、傅庆宏的财产下落实行公开悬赏举报,并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信息

  被执行人:甘肃亚欧丝路经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81MA71N0XB6T

  原地址:甘肃省酒泉市玉门市军垦甘沟铁合金院内

  被执行人:傅庆宏

  性别:男

  民族:汉族

  身份证号:3302021959****0037

  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曙光三村40号305室

  原住址:甘肃省酒泉市玉门市新市区玉关路二村20栋4单元8号

  二、悬赏金发放条件及方式:

  (一)本院已发现的被执行人未处分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

  (二)根据下落线索找到被执行人并使其到案履行,或根据财产线索全部或部分执行的,按照因提供线索而执行到位案件款的10%给予举报人悬赏金(悬赏金从申请执行人应得的执行款中予以扣减)。

  (三)根据财产线索查证的财产最终抵债给申请执行人的,按照抵债金额的10%给予举报人悬赏金(特定物交付执行或者存在其他无法扣减情形的,悬赏金由申请执行人在本院作出抵债裁定前支付至法院)。

  (四)对于符合领取悬赏金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本院在收到执行案款或作出以物抵债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悬赏金。两人以上提供相同线索的,悬赏金由先提供一方获得;联名提供的,由联名方共同指定一人领取后自行分配。

  (五)申请执行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有义务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人员、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领取悬赏金。如以上人员与他人串通,以举报手段骗取悬赏金,事前发现的不予以发放悬赏金,事后发现的收回悬赏金,人民法院还将对相关人员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本院承诺:对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0937-3339078、18193759612、18893979903

  联系人:鲍法官 王助理

  玉门市人民法院

  2026年4月23日

  玉门市人民法院悬赏公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某与被执行人高生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高生明逃避执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切实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条、22条之规定,根据申请执行人姚某的申请,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高生明的财产下落实行公开悬赏举报,并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信息

  被执行人:高生明

  性别:男

  民族:汉族

  身份证号:6221011969****2917

  原住址:玉门市赤金镇新丰村1组1号

  二、悬赏金发放条件及方式:

  (一)本院已发现的被执行人未处分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

  (二)根据下落线索找到被执行人并使其到案履行,申请人自愿奖励人民币3000元,或根据财产线索全部或部分执行的,按照因提供线索而执行到位案件款的10%给予举报人悬赏金(悬赏金从申请执行人应得的执行款中予以扣减)。

  (三)根据财产线索查证的财产最终抵债给申请执行人的,按照抵债金额的10%给予举报人悬赏金(特定物交付执行或者存在其他无法扣减情形的,悬赏金由申请执行人在本院作出抵债裁定前支付至法院)。

  (四)对于符合领取悬赏金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本院在收到执行案款或作出以物抵债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悬赏金。两人以上提供相同线索的,悬赏金由先提供一方获得;联名提供的,由联名方共同指定一人领取后自行分配。

  (五)申请执行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有义务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人员、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领取悬赏金。如以上人员与他人串通,以举报手段骗取悬赏金,事前发现的不予以发放悬赏金,事后发现的收回悬赏金,人民法院还将对相关人员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本院承诺:对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0937-3339078、18193759612、18893979903

  联系人:鲍法官 王助理

  玉门市人民法院

  2025年4月23日

  玉门市人民法院悬赏公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万某某与被执行人梁保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梁保军逃避执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切实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条、22条之规定,根据申请执行人万某某的申请,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梁保军的财产下落实行公开悬赏举报,并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信息

  被执行人:梁保军

  性别:男

  民族:汉族

  身份证号:6403221991****2518

  原住址:宁夏中宁县白马乡新田村一队026号

  二、悬赏金发放条件及方式:

  (一)本院已发现的被执行人未处分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

  (二)根据下落线索找到被执行人并使其到案履行,或根据财产线索全部或部分执行的,按照因提供线索而执行到位案件款的10%给予举报人悬赏金(悬赏金从申请执行人应得的执行款中予以扣减)。

  (三)根据财产线索查证的财产最终抵债给申请执行人的,按照抵债金额的10%给予举报人悬赏金(特定物交付执行或者存在其他无法扣减情形的,悬赏金由申请执行人在本院作出抵债裁定前支付至法院)。

  (四)对于符合领取悬赏金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本院在收到执行案款或作出以物抵债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悬赏金。两人以上提供相同线索的,悬赏金由先提供一方获得;联名提供的,由联名方共同指定一人领取后自行分配。

  (五)申请执行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有义务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人员、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领取悬赏金。如以上人员与他人串通,以举报手段骗取悬赏金,事前发现的不予以发放悬赏金,事后发现的收回悬赏金,人民法院还将对相关人员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本院承诺:对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0937-3339078、18193759612、18893979903

  联系人:鲍法官 王助理

  玉门市人民法院

  2026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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