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获赔误工费后还可主张停运损失吗?
近日,渭源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聚焦出租车司机交通事故后双重索赔、营运收入标准争议两大核心问题,依法界定赔偿范围,既保障了营运车辆驾驶员的合法权益,也明确了交通事故损失赔偿的法律适用规则,为同类案件审理及群众依法维权提供了参考。
案情简介
2025年9月27日,原告何某某系出租车驾驶员,被告胡某某驾驶货车与何某某驾驶的出租车发生碰撞,经交管部门认定,胡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何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何某某住院治疗13天,其出租车因受损维修停运13天,正常营运受到直接影响。事后,何某某与胡某某、保险公司就住院相关损失及车辆维修费用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已赔付何某某住院期间的误工费。何某某领取该笔费用后,认为住院及车辆维修期间,出租车停运产生了额外营运损失,遂将胡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住院及车辆维修全程的营运损失,并主张按照每日450元的标准计算,请求胡某某赔偿营运损失126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出租车作为经营性车辆,因事故停运产生的合理营运损失,侵权人应当予以赔偿,误工费系人身受伤无法工作的赔偿,营运损失为车辆停运的经营损失,二者虽分属不同赔偿项目,但何某某误工期间与车辆停运期间高度重合,两项损失本质均为个人收入损失,同时全额支持构成重复赔偿,违背公平原则,营运损失需扣除已赔付的误工费部分;对于
元过高,结合当地出租车行业实际营运状况、平均收入水平及双方举证情况,依法调整为符合行业实际的合理标准。最终,经法院主持调解,在扣除何某某已获赔的误工费后,对其车辆维修期间的合理营运损失予以支持,双方当事人达成赔偿调解协议。截至目前,该案已全部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营运车辆驾驶员维权需牢记两大核心原则:
一是不可重复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出租车系从事旅客运输的经营性车辆,出租车驾驶员因交通事故导致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停运损失即承包金损失及误工费损失是其合理损失,具体赔偿数额根据车辆停驶期间实际停运损失并参照市场行情及出租行业经营情况进行核算,不可重复计算。
二是注重证据留存。主张营运损失时,需遵循客观、合理原则,承担相应举证责任,日常营运中要妥善保管近三个月营运流水、接单记录、收入凭证及运营成本等真实有效凭证;若无法提供充分证据,法院将参照当地交通运输行业出租车营运平均收入标准核算,避免因主张标准过高、无据可依导致诉求无法全额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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