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静、仇莲娟、吴金萍、李顺伟,法院喊你领案款了
兰州七里河区人民法院限期领款通知书
龚静:
关于被执行人韩翔追缴违法所得一案,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甘0103刑初2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判决内容第四项:“被告人韩翔退缴的赃款200000元依法按比例发还被害人马祥、高华、龚静。”及附情况说明,现就已执行到位赃款依法向刑事被害人马祥、高华、龚静按被害金额数额成比例发还,即向刑事被害人龚静发还案款共计50380元。因经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通知,刑事被害人龚静未到庭办理案款领取手续,特发此公告:
请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至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303室办理领取案款手续。附本人身份证明材料、收据、账户信息复印件各一份。法院核实后,将执行案款汇至你方指定银行账户。
如逾期不领,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提存。
特此通知。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二日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联系人:廖法官
联系电话:0931-2584783
地址:兰州市七里河区南滨河中路1113号
邮编:730050
兰州七里河区人民法院限期领款通知书
仇莲娟:
关于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蔡洪鸣责令退赔一案中,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甘0103刑初16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25年9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 多次电话联系告知你领取退赔款4790元,但你本人均未接听电话。因经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通知,申请执行人未到庭办理案款领取手续,特发此公告:
请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至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211室办理领取案款手续。附身份证明材料、银行卡复印件及账户信息复印件各一份。法院核实后,将执行案款直接汇至你方指定银行账户。
如逾期不领,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提存。
特此通知。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二日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联系人:荣法官
联系电话:0931-2501285
地址:兰州市七里河区南滨河中路1113号
邮编:730050
兰州七里河区人民法院限期领款通知书
吴金萍:
关于被执行人王军强追缴违法所得一案,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甘0103刑初51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判决内容第三项:“依法向被告人王军强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3112.13元,追缴后发还被害人吴金萍。”,现就已执行到位赃款依法向刑事被害人吴金萍发还。因经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通知,刑事被害人吴金萍未到庭办理案款领取手续,特发此公告:
请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至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303室办理领取案款手续。附本人身份证明材料、收据、账户信息复印件各一份。法院核实后,将执行案款汇至你方指定银行账户。
如逾期不领,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提存。
特此通知。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二日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联系人:廖法官
联系电话:0931-2584783
地址:兰州市七里河区南滨河中路1113号
邮编:730050
兰州七里河区人民法院限期领款通知书
李顺伟:
关于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蔡洪鸣责令退赔一案中,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甘0103刑初16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25年9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多次电话联系告知你领取退赔款16720元,但你本人均未接听电话。因经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通知,申请执行人未到庭办理案款领取手续,特发此公告:
请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至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211室办理领取案款手续。附身份证明材料、银行卡复印件及账户信息复印件各一份。法院核实后,将执行案款直接汇至你方指定银行账户。
如逾期不领,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提存。
特此通知。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二日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联系人:荣法官
联系电话:0931-2501285
地址:兰州市七里河区南滨河中路1113号
邮编:73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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