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帮工致残谁担责?法院:双方按过错比例担责
运输过程中,随车人员主动帮忙装卸货物,却在装货时受伤致残,赔偿责任应由谁承担?近日,山丹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明确了在义务帮工情形下,根据双方过错划分责任的原则。
案情回顾
原告英子的丈夫曹某某是一名货车司机,长期为被告某钢构件公司运输货物。2025年8月,该公司联系曹某某运输一批钢柱、钢梁至嘉峪关,英子随车同行。装货时,由钢构公司的一名员工操作行车吊装钢梁,英子与该公司另一名员工则在货车上负责垫放木板。过程中,英子手持木板时,被吊放下的钢梁压伤右手大拇指。经送医治疗,诊断为右手拇指末节指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因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英子将钢构公司诉至法院,索赔各项损失12万余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核心在于
曹某某与钢构公司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承运人的主要义务是安全运输货物。法院查明,双方长期合作运输大重量钢结构件,装货均由钢构公司负责吊运,垫放木板是为保障运输安全,且钢构公司支付的仅为运费,不包含装卸费。英子在装车过程中主动提供帮助,钢构公司工作人员未予拒绝或制止,故双方形成了义务帮工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关于过错认定:钢构公司作为生产企业及被帮工人,在吊装作业中安全管理不规范,未能有效确保作业区域安全,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英子作为有一定运输和装车经验的随车人员,在帮工过程中对重型钢构件危险性认识不足,未充分注意自身安全,存在疏忽大意的过错。综合双方过错程度,法院酌定由钢构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英子自行承担40%的责任。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指出,此类案件的处理关键在于准确认定法律关系,并据此划分责任。本案中,运费不含装卸费、装货主导方为货主、帮工行为未被明确拒绝等因素,共同构成了认定义务帮工关系的基础。
同时,案件也警示各方必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对被帮工人(如货主、作业组织方)而言,必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特别是在吊装等危险作业中,必须规范操作流程,设置安全区域,明确禁止未经培训或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危险作业区,从源头上杜绝安全隐患;对帮工人而言,应清晰认识自身行为的风险,在提供帮助前评估作业危险性,具备相应的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作业过程中必须集中注意力,做好个人防护,切勿因“帮忙”而忽视自身安全。
此案提醒公众,无论是生产经营活动还是日常生活中的互助行为,都必须将安全放在首位,明晰各自权利义务,才能有效防范和化解人身损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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