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担保与第三人自愿代履行的识别和认定
执行程序中,执行担保与第三人自愿代履行是两项重要制度。因两者具有某些共同特点,产生的法律效果有相似之处,实践中易产生混淆。为充分保护当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应遵循多维全面审查的路径和方法,准确识别,依法适用,有效减少执行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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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担保与第三人自愿代履行的概念及共同之处
执行担保是基于担保法律关系,担保人对申请执行人的胜诉债权承担的担保责任。被担保的债权数额、担保范围、担保方式、承担的责任等以担保书的内容确定。案外担保人不是被执行人,也不得被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时,人民法院可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向被执行人追偿。
第三人自愿代履行不问第三人代履行的原因,只要代履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即可不经审判直接申请变更、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对债权人实现权利更便捷。第三人自愿代履行后,是否可以向被执行人追偿,取决于双方的约定。
两者相同之处是:第一,适用的领域都限定于执行程序中,且仅针对生效法律文书的履行;第二,除被执行人自行提供财产担保的情形外(本文仅探讨案外人介入执行的情形),都是案外人自愿加入到执行程序中,为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被执行人的责任,是自愿原则和处分原则在执行领域的体现,该意思自治并不以经实体裁判为案外人承担责任的前提;第三,都是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担保或作出承诺,足以产生公法上的效力。这也是案外人违背承诺时,法院可将其直接作为执行对象的理由。
02
执行担保与第三人自愿代履行的核心法律特征
准确识别的前提在于深入把握两项制度的法定构成要件与核心特征。执行担保有如下特征:一是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对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担保;二是担保的事项是被执行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三是向人民法院提交担保书;四是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承诺;五是只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不得将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第三人自愿代履行的法律特征为:一是适用于执行程序中;二是第三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三是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四是第三人不履行承诺,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变更、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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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担保与第三人自愿代履行的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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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和解中的执行担保与第三人自愿代履行的识别
执行担保与第三人自愿代履行常与执行和解相伴产生。执行和解协议中涉及案外人执行担保、第三人自愿代履行的仍按前述两种制度的法律规定识别和认定,不因出现在执行和解中而区别对待。如执行和解协议中案外人执行担保、第三人自愿代履行的意思表示未向法院提交文书或作出明确表示,则不以执行担保与第三人自愿代履行对待处理。综上所述,区分执行担保与第三人自愿代履行,必须坚持形式审查与实质探究相结合的原则,牢牢把握“是否接受直接强制执行”与“是否同意被追加为被执行人”这两项核心法律效果的差异。唯此,方能精准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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