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这9人,12月31日前不履行将拘留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关于
对滕海旺等9名被执行人预拘留的公告
为维护司法权威,捍卫法律尊严,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现对滕海旺、续海、袁国虎、姜彦军、许自强、刘小龙、王常禄、刘铭铭、高应文等9名拒不按财产报告令申报财产、拒不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且长期躲避执行、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发出预拘留公告,再次敦促上述9名被执行人于2025年12月31日之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实施司法拘留。对构成犯罪的,将追究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1. 被执行人:滕海旺,男,汉族,1989年10月11日出生,住定西市安定区正龙路57号,未履行(2023)甘1102执3212号标的款24219.87元、诉讼费501元、执行费263元。

2. 被执行人:续海,男,汉族,1987年7月24日出生,住定西市安定区内官营镇西大街续家巷63号续家巷社,未履行(2025)甘1102执1682号标的款4020元、执行费50元。

3. 被执行人:袁国虎,男,汉族,1977年11月28日出生,住定西市安定区李家堡镇花川村6社,未履行(2025)甘1102执2113号标的款12200元、执行费83元。

4. 被执行人:姜彦军,男,汉族,1991年10月3日出生,住定西市安定区鲁家沟镇小岔口村小岔口社31号,未履行(2025)甘1102执2223号标的款20000元、诉讼费303元、执行费200元。

5. 被执行人:许自强,男,汉族,1993年5月1日出生,住定西市安定区内官镇清溪村稍家门社28号,未履行(2025)甘1102执2454号标的款6271元、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2025)甘1102执1165号标的款3000元、执行费50元。

6. 被执行人:刘小龙,男,汉族,1977年1月28日出生,住陇南市礼县崖城镇山庄村王简组114号,未履行(2025)甘1102执2515号标的款8162元、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

7. 被执行人:王常禄,男,汉族,1990年1月28日出生,住定西市安定区符家川镇杨家湾村湾脑社31号,未履行(2025)甘1102执1835号标的款21600元、执行费224元。

8. 被执行人:刘铭铭,男,汉族,1994年9月9日出生,住山东省萃县王奉镇郝庄村068号,未履行(2025)甘1102执307号标的款33000元、执行费395元。

9. 被执行人:高应文,男,汉族,1980年2月12日出生,住定西市安定区凤翔镇李家岔村阴坡社26号,未履行(2025)甘1102执1614号标的款10000元、执行费50元;(2023)甘1102执2236号标的款51606元、执行费7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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