践行 “枫桥经验”,“法庭 + 派出所“联动调解见实效
案情摘要
近日,正值本地苹果丰收的关键时期,秦安县人民法院莲花法庭辖区居民郭某与王某因苹果收购价格及数量问题发生激烈口角,情绪失控的郭某将王某打伤。王某随即报警,秦安县公安局莲花派出所民警迅速出警,将双方当事人带回派出所处置。
为高效化解矛盾、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莲花派出所联合莲花法庭共同介入案件处理。工作人员耐心倾听双方诉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释法明理,同时结合邻里关系进行情感疏导。最终,在多方努力下,郭某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当场赔偿王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2万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签署调解文书。
此次案件的顺利化解,是警诉对接机制的生动实践,也是新时代枫桥经验在基层治理中的具体体现,为及时化解涉农纠纷、维护乡村和谐稳定提供了有力保障。
法官特别提醒
“每年苹果丰收时,难免会因价格、数量、交货时间产生分歧,但再急也不能用拳头解决问题。大家可以先找村里的调解委员会评理或者直接联系派出所、法庭,这些渠道都能帮大家依法维权。如果像郭某这样冲动伤人,不仅要赔钱,要是伤得重,还可能触犯刑法,得不偿失。”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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