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县法院“释法明理”解纠纷,“案结事了”暖人心
近日,徽县法院永宁法庭通过“审理+调解+履行”的方式高效调解一起发生在员工与企业之间,涉及双重法律关系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各方当事人从“针锋相对”到“握手言和”,最终受伤员工当场拿到全部赔偿款,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系第三人B公司的员工,被告周某系被告A公司的员工,B公司承揽了A公司的牛棚搭建工程。2024年11月,李某和B公司的其他几名员工一起被派到A公司搭建牛棚,施工过程中,周某在驾驶装载车干活时不慎将李某撞伤。李某受伤后即被送至医院治疗,B公司为其垫付了部分医疗费。后李某向周某和两个公司主张赔偿,但均被拒绝。无奈之下,李某以周某、A公司为被告,以B公司为第三人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周某、A公司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并就伤残等级和误工、护理、营养期限申请司法鉴定。
法院调解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耐心倾听原告李某的诉求,得知李某本就家庭困难,受伤后无法工作,无收入来源,生活更加拮据,本想走工伤程序维权,但也知道工伤赔偿程序复杂,获赔需要较长时间,于是提起侵权之诉,希望通过法院及时获得赔偿。同时,承办法官第一时间与二被告和第三人沟通,准确掌握各方法律关系,细致了解事情原委,得知原告诉称属实,但二被告和第三人认为原告也有过错,且对各自的责任大小认识不一,所以无法达成一致赔偿意见。针对案件的争议焦点和本案的特殊性,承办法官开展证据交换式庭前调解,组织各方当事人初步举证,引导各方客观看待证据效力,在此基础上告知双方类案裁判规则,明晰类案诉讼流程和执行风险,最后从“法、理、情”三个方面进行“面对面”+“背对背”式调解,让各方当事人对案涉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有明确的认识,并充分尊重各方的调解意愿,让各方当事人感受到调解的公正和公开,最终促使原告李某和被告周某、A公司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第三人亦在参与调解过程后主动与原告协商,并与原告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各方的心结得解,握手言和,并当庭全部履行完毕,原告共计获赔63000元。


法官寄语
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司法不是冰冷的程序,而是有温度的解纷,单纯的追求结案数,不是“结案”,当事人的服判、履行,才是“事了”,我们将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不断提升审判质效,把“案结事了”作为办案目标,把调解作为打开当事人心结的钥匙,把判决作为彰显正义的答卷,让司法既有“速度”又有“温度”,让写在纸上的“合法权益”变为既得的“真金白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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