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盖章无签字,合同效力怎么定?
基本案情
甲公司中标某工程项目,乙公司通过甲公司的分公司副经理金某,欲与甲公司签订工程分包合同,分包合同文本上加盖甲公司印章但无人员签字。乙公司根据金某指示向金某指定的账户支付了履约保证金。后分包工程项目未开工,乙公司主张解除分包合同并要求甲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甲公司对金某的代理权及印章的真实性提出异议。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金某与乙公司协商合同事宜、收取履约保证金未经甲公司授权,甲公司无订立分包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亦未收取履约保证金,无论分包合同所盖甲公司印章是否真实,分包合同均未成立。故判决驳回乙公司主张解除分包合同并要求甲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1.“真人假章”情形,即尽管印章是假的,但行为人有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主要包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合同书上签字;代理人以代理人身份签字;代理人尽管并未在合同书上签字,但能够证明其以代理人身份参与了缔约磋商等),签订的合同体现了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意思,应认定合同有效。
2.“有人无章”情形,即合同书上有签字,但并未加盖印章。此时要综合考虑合同内容、行为人的身份及职权等因素,来确定行为人是否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的身份签订合同,不能简单地以未加盖印章为由而认定属于个人行为。在确定是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的身份签订合同后,再根据其有无代表权或代理权、是否超越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以及相对人是否善意等因素确定合同效力。合同相对人能够证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在订立合同时未超越权限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但是当事人明确约定以加盖印章作为合同成立条件的,此时合同未加盖印章表明合同尚未满足成立要件,合同不成立,自然不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二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以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义订立合同且未超越权限,法人、非法人组织仅以合同加盖的印章不是备案印章或者系伪造的印章为由主张该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系以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义订立,但是仅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签名或者按指印而未加盖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印章,相对人能够证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在订立合同时未超越权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但是,当事人约定以加盖印章作为合同成立条件的除外。
合同仅加盖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印章而无人员签名或者按指印,相对人能够证明合同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在其权限范围内订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在前三款规定的情形下,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在订立合同时虽然超越代表或者代理权限,但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的规定构成表见代表,或者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构成表见代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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