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奖悬赏!夫妻借10.5万不还被曝光
武威市州区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2025)甘0602执恢252号
申请执行人邵生鹏与被执行人蔡万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蔡万川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悬赏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蔡万川,男,196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天瑞一区2号楼三单元6层东户,身份证号622301196703179332。
执行依据: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23)甘0602民初8042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标的:130000元
悬赏内容:凡向本院举报蔡万川下落能使本院对蔡万川实施有效控制的,给予500元的奖励;提供蔡万川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并且能够处置到位的给予执行到位标的1%的奖励。
严禁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本院承诺:对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或被执行人藏匿住所或者提供财产线索的举报人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19968501568
特此公告。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2023)甘0602执恢2821号
申请执行人常程鹏与被执行人李俊辰、杨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李俊辰、杨鑫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悬赏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李俊辰,男,198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庆余巷15号2单元601室。现居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同心苑小区3号楼1901室。身份证号:622301198704180537。
被执行人:杨鑫,男,198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青年巷20号3单元602室。身份证号:622301198701240530。
执行依据: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21)甘0602民初5793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标的:850000元
悬赏内容:凡向本院举报李俊辰、杨鑫藏匿住所、行踪线索并能使本院对其实际控制,申请执行人给予2000元奖励;提供李俊辰、杨鑫的财产线索并实际执行到位(除本院已掌握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给予2000元奖励。
严禁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本院承诺:对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或被执行人藏匿住所或者提供财产线索的举报人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0935-6156238、19968502058
特此公告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2024)甘0602执恢2104号
申请执行人党恒与被执行人张浩、邓少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张浩、邓少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悬赏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张浩,男,196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龙门路57号。身份证号:622301196302140015。
被执行人:邓少华,女,196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龙门路57号。身份证号:622301196408110025。
执行依据: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8)甘0602民初532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105000元
悬赏内容:凡能提供被执行人张浩、邓少华下落,人民法院根据举报线索查找到被执行人张浩、邓少华并实际控制的,对举报人给予2000元现金奖励;凡能提供张浩、邓少华名下财产线索并实际执行到位的,对提供财产线索人给予执行到位标的5%的奖励。
严禁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本院承诺:对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或被执行人藏匿住所或者提供财产线索的举报人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0935-6156173
举报短信:19968505800
特此公告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2024)甘0602执恢2431号
申请执行人吴永生与被执行人曹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曹旭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悬赏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曹旭,男,198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西关北路2号楼1栋2单元502室。身份证号:622301198511200554。
执行标的:230000元
悬赏内容: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曹旭下落、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能使本院对被执行人实际控制的,对被执行人履行部分义务,奖励举报者500元;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全部执行到位的,奖励4万元;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达成和解或采取拘留措施的,奖励举报者500元。
严禁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本院承诺:对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或被执行人藏匿住所或者提供财产线索的举报人予以严格保密。
联系方式:赵法官 15101362255
特此公告。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二月五日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2025)甘2923执悬11号
为最大限度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涉及曹永军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曹永军故意规避执行且长期下落不明,现申请人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悬赏如下:

被执行人曹永军,男,生于1982年5月12日,汉族,住甘肃省临洮县玉井镇曹家岭村曹家岭社。公民身份号码622427198205120918。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5124.3元。
悬赏条件: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曹永军下落并由本院实际控制的,对举报人奖励1000元。提供被执行人藏匿、转移本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并执行到位的,奖励到位金额的3%。
本院将对举报人身份信息及其提供的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予以严格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特此公告
联系人:安法官18993006278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2025)甘2923执悬12号
为最大限度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涉及李国顺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国顺故意规避执行且长期下落不明,现申请人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悬赏如下:

被执行人李国顺,男,生于1992年7月20日,汉族,住甘肃省永靖县岘塬镇尤塬村四社229号。公民身份号码622923199207207511。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6625元。
悬赏条件: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李国顺下落并由本院实际控制的,对举报人奖励1000元。提供被执行人藏匿、转移本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并执行到位的,奖励到位金额的3%。
本院将对举报人身份信息及其提供的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予以严格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特此公告
联系人:安法官18993006278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2025)甘2923执悬13号
为最大限度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涉及孔爱成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孔爱成故意规避执行且长期下落不明,现申请人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悬赏如下:

被执行人孔爱成,男,生于1969年1月5日,汉族,住甘肃省永靖县太极镇中庄村二社0199号。公民身份号码62292319690105331X。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61153元。
悬赏条件: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孔爱成下落并由本院实际控制的,对举报人奖励1000元。提供被执行人藏匿、转移本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并执行到位的,奖励到位金额的3%。
本院将对举报人身份信息及其提供的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予以严格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特此公告
联系人:安法官18993006278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2025)甘2923执悬14号
为最大限度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涉及李海生服务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海生故意规避执行且长期下落不明,现申请人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悬赏如下:

被执行人李海生,男,生于1973年12月16日,汉族,住甘肃省永靖县太极镇白川村一社053号。公民身份号码622923197312160816。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1424元。
悬赏条件: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李海生下落并由本院实际控制的,对举报人奖励1000元。提供被执行人藏匿、转移本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并执行到位的,奖励到位金额的3%。
本院将对举报人身份信息及其提供的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予以严格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特此公告
联系人:安法官18993006278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2025)甘2923执悬15号
为最大限度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涉及田文珍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案件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田文珍故意规避执行且长期下落不明,现申请人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悬赏如下:

被执行人田文珍,女,生于1990年6月6日,汉族,住甘肃省永靖县刘家峡镇富民路7号3-115商铺。公民身份号码620103199006064760。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47000元。
悬赏条件: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田文珍下落并由本院实际控制的,对举报人奖励1000元。提供被执行人藏匿、转移本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并执行到位的,奖励到位金额的3%。
本院将对举报人身份信息及其提供的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予以严格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特此公告
联系人:安法官18993006278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2025)甘2923执悬16号
为最大限度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涉及未仕军劳务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仕军故意规避执行且长期下落不明,现申请人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悬赏如下:

被执行人未仕军,男,生于1981年12月9日,汉族,住甘肃省永靖县岘塬镇尤塬村六社416号。公民身份号码622923198112097554。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91717.5元。
悬赏条件: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未仕军下落并由本院实际控制的,对举报人奖励1000元。提供被执行人藏匿、转移本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并执行到位的,奖励到位金额的3%。
本院将对举报人身份信息及其提供的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予以严格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特此公告
联系人:安法官18993006278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2025)甘2923执悬17号
为最大限度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涉及孔令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孔令康故意规避执行且长期下落不明,现申请人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悬赏如下:

被执行人孔令康,男,生于1985年10月8日,汉族,住甘肃省永靖县刘家峡镇古城路379号4单元301室。公民身份号码622923198510080854。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48525元。
悬赏条件: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孔令康下落并由本院实际控制的,对举报人奖励1000元。提供被执行人藏匿、转移本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并执行到位的,奖励到位金额的3%。
本院将对举报人身份信息及其提供的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予以严格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特此公告
联系人:安法官18993006278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2025)甘2923执悬18号
为最大限度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涉及高吉林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高吉林故意规避执行且长期下落不明,现申请人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悬赏如下:

被执行人高吉林,男,生于1986年1月11日,汉族,住甘肃省永靖县三塬镇高白村四社189号。公民身份号码622923198601117114。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0900元。
悬赏条件: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高吉林下落并由本院实际控制的,对举报人奖励1000元。提供被执行人藏匿、转移本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并执行到位的,奖励到位金额的3%。
本院将对举报人身份信息及其提供的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予以严格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特此公告
联系人:安法官18993006278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2025)甘2923执悬19号
为最大限度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涉及张怀玉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怀玉故意规避执行且长期下落不明,现申请人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悬赏如下:

被执行人张怀玉,男,生于1978年6月6日,汉族,住甘肃省永靖县刘家峡镇电厂3号楼5单元2楼202室。公民身份号码622923197806066811。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4756.5元。
悬赏条件: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张怀玉下落并由本院实际控制的,对举报人奖励1000元。提供被执行人藏匿、转移本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并执行到位的,奖励到位金额的3%。
本院将对举报人身份信息及其提供的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予以严格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特此公告
联系人:安法官18993006278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2025)甘2923执悬20号
为最大限度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涉及吴元成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吴元成故意规避执行且长期下落不明,现申请人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悬赏如下:

被执行人吴元成,男,生于1983年3月16日,汉族,住甘肃省永靖县刘家峡镇川南富民路174号。公民身份号码622923198303161416。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6124元。
悬赏条件: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吴元成下落并由本院实际控制的,对举报人奖励1000元。提供被执行人藏匿、转移本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并执行到位的,奖励到位金额的3%。
本院将对举报人身份信息及其提供的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予以严格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特此公告
联系人:安法官18993006278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高台县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2025年第3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盛某某与被执行人王自明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自明逃避执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切实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实行悬赏执行措施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根据申请执行人盛某某的申请,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王自明的财产下落实行公开悬赏举报,并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信息
被执行人:王自明
性别:男
民族:汉族
身份证号:6222251981****2115
原住址:高台县城关镇东城河路278号
二、悬赏金发放条件及方式:
(一)本院已发现的被执行人未处分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
(二)根据下落线索找到被执行人并使其到案履行,或根据财产线索全部或部分执行的,按照因提供线索而执行到位标的额的10%给予举报人悬赏金(悬赏金从申请执行人应得的执行款中予以扣减)。
(三)根据财产线索查证的财产最终抵债给申请执行人的,按照抵债金额的10%给予举报人悬赏金(特定物交付执行或者存在其他无法扣减情形的,悬赏金由申请执行人在本院作出抵债裁定前支付至法院)。
(四)对于符合领取悬赏金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本院在收到执行案款或作出以物抵债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悬赏金。两人以上提供相同线索的,悬赏金由先提供一方获得;联名提供的,由联名方共同指定一人领取后自行分配。
(五)申请执行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有义务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人员、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领取悬赏金。如以上人员与他人串通,以举报手段骗取悬赏金,事前发现的不予以发放悬赏金,事后发现的收回悬赏金,人民法院还将对相关人员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六)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王自明具体下落线索并被人民法院实际控制的,给予2000元人民币的奖励。
本院承诺:对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09366638505、19959003180
联系人:张法官
高台县人民法院
2025年1月24日
高台县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2025年第4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黄小燕、张玉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黄小燕、张玉明逃避执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切实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实行悬赏执行措施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根据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的申请,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黄小燕、张玉明的财产下落实行公开悬赏举报,并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信息
被执行人:黄小燕
性别:女
民族:汉族
身份证号:6222011983****0628
原住址:张掖市甘州区南城巷七一剧团家属楼4号楼一单元501室
被执行人:张玉明
性别:男
民族:汉族
身份证号:3206211982****6335
原住址:张掖市甘州区南城巷七一剧团家属楼4号楼一单元501室
二、悬赏金发放条件及方式:
(一)本院已发现的被执行人未处分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
(二)根据下落线索找到被执行人黄小燕、张玉明并使其到案履行,或根据财产线索全部或部分执行的,按照因提供线索而执行到位标的额的5%给予举报人悬赏金(悬赏金从申请执行人应得的执行款中予以扣减)。
(三)根据财产线索查证的财产最终抵债给申请执行人的,按照抵债金额的5%给予举报人悬赏金(特定物交付执行或者存在其他无法扣减情形的,悬赏金由申请执行人在本院作出抵债裁定前支付至法院)。
(四)对于符合领取悬赏金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本院在收到执行案款或作出以物抵债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悬赏金。两人以上提供相同线索的,悬赏金由先提供一方获得;联名提供的,由联名方共同指定一人领取后自行分配。
(五)申请执行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有义务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人员、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领取悬赏金。如以上人员与他人串通,以举报手段骗取悬赏金,事前发现的不予以发放悬赏金,事后发现的收回悬赏金,人民法院还将对相关人员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六)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黄小燕、张玉明中具体下落线索并被人民法院实际控制的,给予1000元人民币的奖励。
本院承诺:对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09366638505、19959003180
联系人:张法官
高台县人民法院
2025年1月26日
高台县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2025年第5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苗某等12人与被执行人殷大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殷大喜逃避执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切实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实行悬赏执行措施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殷大喜的财产下落实行公开悬赏举报,并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信息
被执行人:殷大喜
性别:男
民族:汉族
身份证号:6222251965****1818
原住址:高台县巷道镇正远村二社34号
二、悬赏金发放条件及方式:
(一)本院已发现的被执行人未处分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
(二)根据下落线索找到被执行人并使其到案履行,或根据财产线索全部或部分执行的,按照因提供线索而执行到位标的额的5%给予举报人悬赏金(悬赏金从申请执行人应得的执行款中予以扣减)。
(三)根据财产线索查证的财产最终抵债给申请执行人的,按照抵债金额的5%给予举报人悬赏金(特定物交付执行或者存在其他无法扣减情形的,悬赏金由申请执行人在本院作出抵债裁定前支付至法院)。
(四)对于符合领取悬赏金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本院在收到执行案款或作出以物抵债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悬赏金。两人以上提供相同线索的,悬赏金由先提供一方获得;联名提供的,由联名方共同指定一人领取后自行分配
(五)申请执行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有义务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人员、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领取悬赏金。如以上人员与他人串通,以举报手段骗取悬赏金,事前发现的不予以发放悬赏金,事后发现的收回悬赏金,人民法院还将对相关人员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六)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殷大喜具体下落线索并被人民法院实际控制的,给予1000元人民币的奖励。
本院承诺:对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09366638505、19959003180
联系人:张法官
高台县人民法院
2025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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