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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悬赏寻线索!最高奖18.4万

2025-01-17 09:38 来源:甘肃鼎立信综合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及线索,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法律权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本院对下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发布悬赏公告。

  以下被执行人请主动与承办法官联系,履行还款义务,办理撤销悬赏事宜。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为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2021)甘0191执173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陈成洲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姜拴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布如下执行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陈成洲,男,197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庄浪县柳梁乡杨洼村三社12号 ,身份证号:6227261979****0511,本案未履行标的额为23000元。

  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或提供被执行人行踪并协助申请人实际找到并执行到位的,申请人承诺按执行到位款项10%的比例奖励举报人(不重复支付)。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线索的,悬赏金由先举报的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人员、法院工作人员及近亲属,或存在其它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得领取悬赏金。

  本院郑重承诺: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 王法官0931-5171207、19809310628。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2025年1月14日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为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2018)甘0191执464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强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裴小利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布如下执行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李强军,男,198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平凉市静宁县李店镇小庄村后湾组,身份证号:6227271987****2636, 本案未履行标的额为91150元。

  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或提供被执行人行踪并协助申请人实际找到并执行到位的,申请人承诺按执行到位款项10%的比例奖励举报人(不重复支付)。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线索的,悬赏金由先举报的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人员、法院工作人员及近亲属,或存在其它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得领取悬赏金。

  本院郑重承诺: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 王法官0931-5171207、19809310628。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2025年1月14日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为最大限度的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强化社会诚信意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发江与被执行人金昌正福立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潘发江向本院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金昌正福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南京路8-4号商铺301号。

  法定代表人:杨正年,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302MA73KP6F0H。

  未履行标的:13333元。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金昌正福立劳务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承诺按实际到位金额10%的比例予以奖励。

  举报电话:0935-8615684、15268907735

  悬赏期限:2025年1月15日-2026年1月14日

  特此公告

  二五年一月十五日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为最大限度的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强化社会诚信意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贠守虎与被执行人东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昌分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贠守虎向本院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东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昌分公司,住所地金川区福州路鸿远建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303MA73MND757。

  负责人丁金红,该公司经理。

  未履行标的:37322元。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东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昌分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承诺按实际到位金额10%的比例予以奖励。

  举报电话:0935-8615684、15268907735

  悬赏期限:2025年1月15日-2026年1月14日

  特此公告

  二五年一月十五日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申请执行人王振生与被执行人林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林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振生向本院申请悬赏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林沛,男,生于1965年5月7日,汉族,住本区昌福里嘉润苑11栋4口302室,身份证号码:620302196505070031。

  涉案标的额为921000元。

  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林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经掌握的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承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20%的比例予以奖励。

  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0935—8615675    15101911868

  悬赏期限:2025年1月15日--2026年1月14日

  特此公告

  二五年一月十五日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2024)甘0602执恢2128号

  申请执行人马金财与被执行人王肖明、孙玉财、马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孙玉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悬赏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孙玉财,男,196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天宁苑11号楼2单元5楼,身份证号:622301196912185931。  

  执行依据: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20)甘0602民初5388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标的:1000000元

  悬赏内容: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下落、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能对被执行人实际控制的,对举报人给予5000元现金奖励;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实际执行到位的,对提供线索人给予执行到位标的的10%奖励。

  严禁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本院承诺:对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或被执行人藏匿住所或者提供财产线索的举报人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0935-6156172、19968585567

  特此公告。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五日

  靖远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19)甘0421执悬字第2059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丽与被执行人金生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金生润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本院决定悬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及下落,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信息:

  金生润,男,198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靖远县永新乡永新村东街社214号。

  执行依据:

  (2019)甘0421民初2382号民事判决书

  未履行标的额:

  72000元

  悬赏期限: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

  悬赏条件:

  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金生润下落并由本院实际控制的,或者举报被执行人金生润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提供人予以奖励,悬赏金为执行到位金额的10%。(本院对提供线索人员信息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严格保密,严禁提供人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举报电话:0943-612763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四日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本院在执行涉及以下被执行人的纠纷案件过程中,下列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申请执行人的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1.梁兴,男,197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丹县李桥乡上寨村四社居民,公民身份号码622226197008092514,涉案标的:9371.92元。

  2.汪岳鑫,男,199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榆中县和平镇祁家坡村汪鑫坪社128号居民,公民身份号码62012319970618411X,涉案标的:24656.28元。

  3.智兴明,男,199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丹县清泉镇北湾村一社,公民身份号码622226199212151517,涉案标的:25275元。

  4.马克军,男,1996年5月15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马莲乡马莲村二组2-022号,公民身份号码642223199605153411,涉案标的:8039.02元。

  5.陈金秀,女,199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丹县清泉镇清泉村六社,公民身份号码622226199004043642,涉案标的:16000元。

  1.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梁兴具体下落经查证属实的(不含本院已掌握线索),且控制住被执行人的,将给予1000元奖励,举报信息如有重复,由执行局登记的首位举报者领取奖励。

  2.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汪岳鑫具体下落经查证属实的(不含本院已掌握线索),且控制住被执行人的,将给予1000元奖励,举报信息如有重复,由执行局登记的首位举报者领取奖励。

  3.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智兴明具体下落经查证属实的(不含本院已掌握线索),且控制住被执行人的,将给予1000元奖励,举报信息如有重复,由执行局登记的首位举报者领取奖励。

  4.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马克军具体下落经查证属实的(不含本院已掌握线索),且控制住被执行人的,将给予1000元奖励,举报信息如有重复,由执行局登记的首位举报者领取奖励。

  5.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陈金秀具体下落经查证属实的(不含本院已掌握线索),且控制住被执行人的,将给予1000元奖励,举报信息如有重复,由执行局登记的首位举报者领取奖励。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936-2720020、17789387020、15379712359(杜法官)

  悬赏期限:2025年1月15日--2026年1月14日 

  山丹县人民法院

  2025年1月15日

  民乐县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兴军与被执行人李罗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罗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兴军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院决定悬赏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李罗真,男,汉族,1975年3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622621197503200615,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城郊乡李家嘴村079号。

  执行依据: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2016)甘1224民初473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案号:(2021)甘1224执恢67号。

  执行标的:33774元。

  悬赏金额:申请执行人承诺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李罗真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发现的但无法进行处置的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属实并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将在10日内支付1000元予以奖励。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指挥中心:0939-5123200

  特此公告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五日

  来源:甘肃鼎立信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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