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中国甘肃网 >> 鼎立信 >> 执行动态

有线索快举报!甘肃多家法院发布悬赏公告

2024-12-17 09:06 来源:甘南州合作市人民法院、张掖市临泽县人民法院、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本院在执行夏绘农、索南道吉等十九起执行案件中,因被执行人夏绘农、索南道吉等十九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

  为依靠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夏绘农、索南道吉等十九人的下落及财产线索,依法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切实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悬赏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款的相关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夏绘农,男,汉族

  身份证号:43232619650117****

  住湖南省安化县梅城镇大樟村第四村民组114号

  案号:(2024)甘3001执恢123号

  未履行标的额:1600000元

  执行依据:(2022)甘3001民初846号民事判决书

  被执行人:索南道吉,男,藏族

  身份证号:62300119880601****

  住甘肃省兰州市南滨河路怡安小区2号楼2702室

  案号:(2024)甘3001执恢117号

  未履行标的额:108069.2元

  执行依据:(2016)甘3001民初159号民事判决书

  被执行人:旦知才让,男,藏族

  身份证号:62302719620802****

  住甘肃省夏河县吉仓乡木道村高求曼自然村10号

  案号:(2022)甘3001执恢60号

  未履行标的额:250000元

  执行依据:(2019)甘3001民初358号民事调解书

  被执行人:王国成,男,汉族

  身份证号:62302119670107****

  住甘肃省临潭县长川乡冯旗村二社43号

  案号:(2021)甘3001执548号

  未履行标的额:25000元

  执行依据:(2021)甘3001民初571号民事调解书

  被执行人:王平安,男,藏族

  身份证号:62302119800522****

  住甘肃省临潭县石门乡大河桥村羊娥8号

  案号:(2022)甘3001执309号

  未履行标的额:34410元

  执行依据:(2021)甘3001民初301号民事调解书

  被执行人:杨班代扎什,男,藏族

  身份证号:62302219770511****

  住甘肃省卓尼县喀尔钦乡大力村郭扎自然村05号

  案号:(2023)甘3001执39号

  未履行标的额:41669.5元

  执行依据:(2022)甘3001民初690号民事调解书

  被执行人:马旭,男,汉族

  身份证号:62300119880328****

  住甘肃省合作市盖格隆路42号

  案号:(2021)甘3001执恢37号

  未履行标的额:58000元

  执行依据:(2017)甘3001民初49号民事判决书

  被执行人:马当周,男,汉族

  身份证号:62302319901207****

  住甘肃省舟曲县武坪乡吾别行政村58号

  案号:(2024)甘3001执169号

  未履行标的额:342200元

  执行依据:(2023)甘3001诉前调书317号民事调解书

  被执行人:宋维贵,男,汉族

  身份证号:62302119770409****

  住甘肃省临潭县流顺乡宋家庄宋家下社84号

  案号:(2024)甘3001执40号

  未履行标的额:21400元

  执行依据:(2023)甘3001诉前调书34号民事调解书

  被执行人:王文海,男,汉族

  身份证号:62302119890720****

  住甘肃省合作市当周代赛128号

  案号:(2022)甘3001执恢43号

  未履行标的额:21350元

  执行依据:(2019)甘3001民初125号民事调解书

  被执行人:杨怀刚,男,藏族

  身份证号:62302119821014****

  住甘肃省合作市永盛家园301室

  案号:(2024)甘3001执376号

  未履行标的额:200936.52元

  执行依据:(2022)甘3001民初1190号民事判决书

  被执行人:张小伟,男,汉族

  身份证号:62242719760818****

  住甘肃省临洮县洮阳镇洮丰村十社21号

  案号:(2024)甘3001执恢145号

  未履行标的额:450000元

  执行依据:(2021)甘3001民初714号民事调解书

  被执行人:旦增贡保,男,藏族

  身份证号:62300119900925****

  住甘肃省合作市当周街131号1栋1单元601室

  案号:(2024)甘3001执449号

  未履行标的额:140480.50元

  执行依据:(2024)甘3001民初218号民事判决书

  被执行人:冯荣,男,藏族

  身份证号:62302119890516****

  住甘肃省临潭县冶力关镇关街村东街社

  案号:(2024)甘3001执128号

  未履行标的额:159053元

  执行依据:(2023)甘30民终207号民事判决书

  被执行人:苟立恒,男,回族

  身份证号:62300119650415****

  住甘肃省合作市通钦街365号

  案号:(2020)甘3001执229号

  未履行标的额:60000元

  执行依据:(2019)甘3001民初38号民事调解书

  被执行人:牟文杰,男,汉族

  身份证号:62010219770529****

  住甘肃省临夏市庆胜路党校1号家属楼3单元101室

  案号:(2023)甘3001执593号

  未履行标的额:338683.65元

  执行依据:(2022)甘3001民初1092号民事调解书

  被执行人:祁占云,男,回族

  身份证号:62300119941108****

  住甘肃省合作市祖曲路7号

  案号:(2023)甘3001执27号

  未履行标的额:48435.48元

  执行依据:(2022)甘3001民初765号民事调解书

  被执行人:桑吉才让,男,藏族

  身份证号:62300119831013****

  住甘肃省合作市那吾镇卡四河行政村娄日玛自然村7号

  案号:(2023)甘3001执恢124号

  未履行标的额:183894.5元

  执行依据:(2022)甘3001民初397号民事判决书

  被执行人:杨海林,男,汉族

  身份证号:62292119820601****

  住甘肃省临夏县漫路乡漫路村杨家河社17号

  案号:(2024)甘3001执382号

  未履行标的额:41000元

  执行依据:(2021)甘3001民初980号民事调解书

  悬赏期限:以上案件执行完毕止;

  悬赏条件:1、举报人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现住址、行踪线索及藏匿地点,经本院查证属实并实际控制住被执行人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的悬赏金奖励;

  2、举报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本院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给予举报人执行到位金额一定比例的悬赏金奖励;

  3、悬赏金在实际控制被执行人或实际执行到位后30日内支付,两人以上提供相同线索的,悬赏金由先提供一方获得;联名提供的,由联名方共同指定一人领取后自行分配。

  举报电话:0941-8218515、0941-8218097

  联系人:赵法官

  本院承诺,对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和财产线索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特此公告

  合作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临泽县人民法院悬赏公告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张自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自宏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偿还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提出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的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张自宏,男,汉族,1984年2月11日出生,住临泽县倪家营镇高庄村二社,身份证号62222419840211****

  本案未履行标的为117911.91元。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张自宏具体下落能使本院找到张自宏本人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使案件得以执行或提供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给予实际执行到位标的额5%奖励(本院已发现的被执行人未处分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相同线索获得奖励仅限于首次提供者)。本院对提供线索人员的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联系电话:0936-5998089、19993623586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宋晓英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宋晓英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偿还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提出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的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宋晓英,女,汉族,1992年11月25日出生,住临泽县新华镇长庄村六社,身份证号62222419921125****

  本案未履行标的为54819.78元。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宋晓英具体下落并能使本院找到宋晓英本人的,给予500元奖励,使得案件得以执行或提供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全部执行到位的,给予5500元奖励(本院已发现的被执行人未处分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相同线索获得奖励仅限于首次提供者)。本院对提供线索人员的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联系电话:0936-5998089、19993623586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悬赏公告

  为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2021)甘0191执恢25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锡有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孙发彬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布如下执行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王锡有,男,197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甘肃省皋兰县水阜镇燕儿坪村29号,身份证号:620122197212291737。

  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或提供被执行人行踪并协助申请人实际找到并执行到位的,申请人承诺按执行到位款项5%的比例奖励举报人(不重复支付)。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线索的,悬赏金由先举报的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人员、法院工作人员及近亲属,或存在其它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得领取悬赏金。

  本院郑重承诺: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赵法官0931-5171116、19809310032。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2日

  张掖市山丹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赵渊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被执行人赵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申请执行人的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赵渊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63年4月16日

  民族:汉族

  住址:山丹县清泉镇南关村三社

  公民身份号码:622226196304161532

  涉案标的:22000元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赵渊具体下落经查证属实(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且案款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将自愿给予执行到位案款10%作为奖励。举报信息如有重复,由执行局登记的首位举报者领取奖励。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936-2720028

  悬赏期限:2024年12月13日--2025年12月13日

  山丹县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3日

  陇南市成县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2024)甘1221执恢24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亚强与被执行人张海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海朋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周亚强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院决定悬赏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张海朋,男,户籍地甘肃省成县店村镇张寨村二社43号,公民身份号码:622624198812060373。

  执行依据: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2024)甘1221诉前调解50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标的:30000元。

  悬赏金额: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张海朋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发现的被执行人未处分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属实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的执行到位金额的5%予以奖励。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联系电话:0939-3214044,联系人:汪法官。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5条:执行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悬赏执行申请,向社会发布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悬赏公告。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可按申请执行人承诺的标准或者比例奖励举报人。奖励资金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悬赏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二)有关人员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使该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时,自愿支付悬赏金的承诺;(三)悬赏公告的发布方式;(四)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准许。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决定悬赏查找财产的,应当制作悬赏公告。悬赏公告应当载明悬赏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领取条件等内容。

  悬赏公告应当在全国法院执行悬赏公告平台、法院微博或微信等媒体平台发布,也可以在执行法院公告栏或被执行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处张贴。申请执行人申请在其他媒体平台发布,并自愿承担发布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来源:甘南州合作市人民法院、张掖市临泽县人民法院、兰州新区人民法院、张掖市山丹县人民法院、陇南成县人民法院

版权声明:凡注有稿件来源为“中国甘肃网”的稿件,均为中国甘肃网版权稿件,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中国甘肃网”。

西北角西北角
中国甘肃网微信中国甘肃网微信
中国甘肃网微博中国甘肃网微博
微博甘肃微博甘肃
学习强国学习强国
今日头条号今日头条号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