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秦州区法院发布打击拒执犯罪通告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发布打击拒执犯罪通告
为实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生效裁判的法律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发布本通告:
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具有国家权威性和法律强制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抗拒执行。
具有法定协助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开展执行工作。
二、凡所涉案件在区法院立案执行,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应当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自觉到区法院如实报告财产,依法履行义务,不得实施规避执行、妨害执行、抗拒执行的行为。
对拒不申报财产、虚假申报财产、有能力履行但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本通告第三条,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以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损毁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被执行人或担保人隐藏、转移、故意损毁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碍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或者以虚假和解、虚假转让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六)实施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恶意减损责任财产的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七)伪造、毁灭、隐匿有关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八)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九)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十)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协助行使人身权益等作为义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恶劣的;
(十一)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从事相关职业决定等不作为义务,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伤害或者严重影响被害人正常的工作生活的;
(十二)以恐吓、辱骂、聚众哄闹、威胁等方法或者以拉拽、推搡等消极抗拒行为,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情节恶劣的;
(十三)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四)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聚众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三)以围攻、扣押、殴打等暴力方法对执行人员进行人身攻击,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四)因拒不执行,致使申请执行人自杀、自残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四、案外人明知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与其通谋,协助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论处。
五、行为人为逃避执行义务,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经查证属实,要求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情节严重,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六、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同时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妨害公务罪,袭警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七、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八、在本通告发布后、移送立案侦查前积极履行义务且违法犯罪情节轻微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向司法机关投案自首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首并积极履行义务,人民检察院经审查符合不起诉条件的,可以作不起诉处理。
在本通告发布后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司法机关依法从严惩处。在一审判决宣告前,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理。
九、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被执行人行踪、财产线索以及抗拒执行的违法犯罪线索。司法机关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严惩处。
特此通告。
举报电话:0938-8227073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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