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5人!举报最高奖1.29万
甘肃省陇南市成县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2024)甘1221执413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绿军与被执行人杨芳红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芳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魏绿军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院决定悬赏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杨芳红,女,户籍地甘肃省成县纸坊镇刘山村中庄社01号,公民身份号码:622624198805151648。
执行依据: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甘12民终197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标的:24000元。
悬赏金额: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杨芳红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发现的被执行人未处分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属实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的执行到位金额的5%予以奖励。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联系电话:0939-3214044,联系人:汪法官。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六日
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5条:执行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悬赏执行申请,向社会发布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悬赏公告。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可按申请执行人承诺的标准或者比例奖励举报人。奖励资金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悬赏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二)有关人员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使该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时,自愿支付悬赏金的承诺;(三)悬赏公告的发布方式;(四)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准许。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决定悬赏查找财产的,应当制作悬赏公告。悬赏公告应当载明悬赏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领取条件等内容。
悬赏公告应当在全国法院执行悬赏公告平台、法院微博或微信等媒体平台发布,也可以在执行法院公告栏或被执行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处张贴。申请执行人申请在其他媒体平台发布,并自愿承担发布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1124执315号
为切实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现公开悬赏征集被执行人下落和财产线索。
被执行人:杨小辉,男,汉族,1971年2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42719710214****,住临洮县洮阳镇五里铺村五社119号。

悬赏事由:申请执行人马长成与被执行人杨小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临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甘1124民初349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杨小辉应支付马长成案款98888元。经本院立案执行,已到位2971.65元,现剩余95916.35元。因被执行人杨小辉下落不明,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马长成申请,现悬赏如下:
悬赏条件及奖励:凡提供被执行人杨小辉财产线索,由法院实际控制并执行到位的,由申请执行人支付报酬1000元。
线索相同的,奖励第一位提供者。
联系电话:0932-2245871、18993255313
联系时间:正常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
悬赏期限:财产线索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案件执行完毕时止;
本院对提供线索的单位和个人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线索信息。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七日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2024)甘 0602执恢1923号
申请执行人王成与被执行人王忠军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王忠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悬赏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忠军,男,汉族,1987年5月8日生,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金羊镇杏园村三组34号,身份证号:622301198705086737。
执行标的:5000元
悬赏内容: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王忠军下落、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能使本院对被执行人实际控制的,对举报人按500元现金奖励;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实际执行到位的,对提供线索人按执行到位标的的10%比例奖励。
悬赏期限:六个月
本院承诺:对举报人的举报行为予以保密
联系方式:朱法官 19968505567
特此公告。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八日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2024)甘 0602执恢2248号
申请执行人武威市凉州区鑫海永茶楼与被执行人王建功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王建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悬赏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建功,男,汉族,1973年9月25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惠民二区4号楼2单元104室,身份证号:622301197309250019。
执行标的:3899.84元
悬赏内容: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王建功下落、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能使本院对被执行人实际控制的,对举报人按500元现金奖励;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实际执行到位的,对提供线索人按执行到位标的的5%比例奖励。
悬赏期限:六个月
本院承诺:对举报人的举报行为予以保密
联系方式:朱法官 19968505567
特此公告。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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