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年男子上悬赏名单!举报这2人线索最高奖5000元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2024)甘1221执345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峰与被执行人杨彦宝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彦宝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刘峰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院决定悬赏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杨彦宝,男,汉族,1976年3月25日出生,住甘肃省徽县江洛镇李寺村二社。公民身份号码:622630197603250819。
执行依据:甘肃省陇南市成县人民法院(2019)甘1221民初1212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42500元。
悬赏金额: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杨彦宝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发现的被执行人未处分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属实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的执行到位金额的5%予以奖励。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联系电话:0939-3214044,联系人:汪法官。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5条:执行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悬赏执行申请,向社会发布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悬赏公告。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可按申请执行人承诺的标准或者比例奖励举报人。奖励资金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悬赏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二)有关人员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使该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时,自愿支付悬赏金的承诺;(三)悬赏公告的发布方式;(四)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准许。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决定悬赏查找财产的,应当制作悬赏公告。悬赏公告应当载明悬赏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领取条件等内容。
悬赏公告应当在全国法院执行悬赏公告平台、法院微博或微信等媒体平台发布,也可以在执行法院公告栏或被执行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处张贴。申请执行人申请在其他媒体平台发布,并自愿承担发布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6)甘1124执495号
为切实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院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兰路路,男,汉族,1999年9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719990929****,甘肃省临洮县人,住甘肃省临洮县漫洼乡漫洼村三社3号。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兰路路真实、合法、有效财产线索使案件得以执行或被执行人下落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或成功控制被执行人的,予以奖励5000元。线索相同的,奖励第一位提供者。
未履行标的金额人民币168740元。
本院将对提供被执行人下落的举报人信息严格予以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线索信息。
举报电话:孙19194033593。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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