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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动一拳酿纠纷 法官调解两万元当场赔付

2026-03-13 14:45 来源:陇南成县法院

  近日,成县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承办法官秉持调解优先、案结事了原则,耐心释法明理,促使双方从对立走向和解,被告当场履行赔偿义务,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

  2024年10月某日凌晨,原告李某与朋友在某KTV娱乐期间,与被告张某发生口角,争执升级后张某将李某殴打致伤,造成李某眼部、眉框、面部多处严重损伤,随即入院治疗。公安机关对张某作出行政处罚。治疗期间,被告未主动履行赔偿责任,双方协商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李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衣物损失等共计14万余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认真梳理案情,梳理双方争议焦点,考虑到双方系琐事引发冲突、矛盾具有化解空间,坚持法理与情理并重,先后多次组织双方开展调解工作。调解过程中,法官一方面向被告释明殴打他人需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阐明侵害他人身体健康权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引导原告理性主张权利,结合实际损失与现实情况合理协商。

  经过法官反复沟通、耐心劝解,双方对立情绪逐步缓解,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被告张某一次性赔偿原告李某各项损失共计 2 万元,且该笔赔偿款已在调解现场当场全额支付完毕。双方对调解结果均表示认可,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法官提醒

  法律是行为的底线,冲动是纠纷的导火索。公众在公共场所娱乐、交往时应理性克制、文明礼让,遇到矛盾纠纷切勿冲动动手。暴力伤人不仅会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还需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行政处罚等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一时冲动必将付出沉重代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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