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锁”定债权 优先权保障清偿
近日,漳县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法院依法确认抵押权合法有效,判决债权人某金融机构对案涉抵押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以司法裁判有力维护金融秩序与合法债权。
2024年6月,康某因个人生产经营周转需要,与某金融机构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同日,双方又签订《抵押合同》,康某自愿以其名下一套合法房产为该笔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依法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合同生效后,金融机构依约足额发放贷款。借款期限届满,康某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引发诉讼。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依法判决:康某偿还案涉贷款本息;某金融机构作为抵押权人,对康某名下抵押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有权就该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案涉借款本息范围内优先受偿。
法官说法
依法设立抵押权,优先受偿受保护
法官表示,抵押权是担保物权的重要形式,核心功能是为债权实现提供坚实法律保障,降低金融借贷风险,维护诚信有序的金融交易秩序。本案中,康某以自有房产为借款提供抵押,并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依法设立并生效。在债务人未按期履行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作为合法抵押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对抵押财产行使优先受偿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 2026-03-04匠心调解解困局 诚挚致谢赞担当
- 2026-03-04护航营商保民生 锦旗相赠显真情
- 2026-03-04异地委托不怕难,只为解决“送达难”
- 2026-03-02肃北县法院:高效调解交通事故纠纷 32万余元赔偿款顺利兑现
西北角
中国甘肃网微信
微博甘肃
学习强国
今日头条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