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遇被告“躲猫猫”?漳县法院普法小课堂教你破局
明知自己被起诉,采取拒接电话、躲避送达等消极方式应对诉讼。此时,法院如何审理?10月31日,漳县法院依法缺席审理一起保证人追偿权纠纷案件。
案件回顾
原告陈某与被告刘某系朋友关系,基于朋友情谊,陈某为刘某的两笔借款提供了担保。然而,借款到期后,刘某不仅未按约偿还借款,还更换手机号码,玩起了“失踪”。债权人在向刘某催要无果后,向保证人陈某主张保证责任。陈某在清偿借款后,多途径联系刘某,欲追偿其代还的款项,但刘某始终避而不见、下落不明。在救济无果的情况下,陈某将刘某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案件受理后,办案法官尝试通过电子送达方式向刘某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等法律文书,但因刘某联系方式失效未能成功。办案法官采用邮寄送达方式,向刘某的经常居住地进行邮寄,刘某本人进行了签收。在邮寄送达开庭传票时,刘某又拒收邮件。面对刘某拒不配合、意图逃避法律义务的行为,为保障诉讼程序顺利进行,办案法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对传票采取留置送达。开庭当日,刘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在确认传票已合法有效送达的基础上,依法对该案缺席审理。经过对陈某提交的证据进行严格审查,确认其已履行保证责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据此,漳县法院依法支持了陈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过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出庭应诉是当事人享有的法定诉讼权利,更是应尽的法定义务。被告不到庭,相当于放弃了答辩、举证等各项诉讼权利,不利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被告消极应诉将承担丧失答辩权、面临败诉风险以及无法规避执行等不利法律后果。
法官提醒
保证非儿戏,签字须谨慎。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意味着在债务人无法履行还款义务时,需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在出于情谊提供保证前,务必充分了解债务人的信用状况和偿还能力,明确保证范围和期限,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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