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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卖烟牟利 一男子因非法经营获刑

2025-09-19 17:23 来源:平川区人民法院

  烟草属于法律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国家对其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推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未取得相关专卖许可证,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收购、运输、储存、销售烟草制品。但仍有人为逐利罔顾法律,铤而走险从事非法经营活动。近日,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经营案件,被告人王某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案情简介

  被告人王某在白银市平川区某物业公司交水电费期间认识了刘某。2023年12月份,刘某告诉王某其可以低于市场价格订购香烟。为牟取利益,王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23年12月至2024年6月,从刘某处以10万余元订购了黑兰州等香烟共计400多条,后通过每条加价5-20元销售获利。累计销售金额7万余元,剩余香烟其自己处理了。

  2024年8月,王某经侦查人员电话通知到案。案发后,王某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5000元。

  公诉机关指出,王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考虑到王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时亦未提出异议。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王某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依法酌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依法依规经营是市场经济秩序稳定运行的基石。从事烟草经营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取得相关许可证,任何试图通过非法途径牟利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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