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宁县法院:相互为邻本是缘 让他三尺又何妨
“千里修书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万里长城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三尺巷的故事流传至今,这首“让墙诗”起源于一场邻里之间的土地纠纷,邻里双方的谦让和睦,使这起纠纷有了“六尺巷”这一圆满结局,但是,并不是所有的邻里纠纷都能这样化解。近日,会宁县法院执行局执结一起因邻里矛盾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
简要案情
茹某与刘某系邻居,2024年5月,两家因院落排水问题发生争吵,进而引发肢体冲突,致茹某受伤住院,经相关机构鉴定,茹某身体损伤构成轻伤一级。经法院审理,刘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判决赔偿茹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8496元;除已预交的赔偿款项20000元,剩余赔偿款18496元。判决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刘某未履行民事赔偿义务,茹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通过网络查控,依法查询扣划被执行人刘某名下财产,但其财产不足以全额给付赔偿款,于是承办法官联系刘某及其家属,但均不配合执行工作,多次表示“判刑已是惩罚,不可能再赔钱”,情绪异常激动。面对执行僵局,执行法官并未直接采取强制措施,而是深入走访村委会,了解到双方因院落排水问题积怨多年,时常发生矛盾。
为彻底化解纠纷,法官联合村干部一方面对刘某进行法治教育,告知其拒不履行将面临纳入失信名单、司法拘留等后果;另一方面向茹某释明执行风险,劝导其适当让步以化解积怨。但刘某仍态度坚决,拒绝赔偿,于是法官决定对其依法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刘某看见“冰冷耀眼”的手铐后,表示愿意给付剩余赔偿款,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刘某按照协议全额给付赔偿款,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法官说法
冲动是魔鬼,动手有代价。邻里之间应和睦相处、互帮互助,发生矛盾纠纷时要和平冷静解决,无法私下协商的及时通过法律途径妥善化解,绝不能因一时之愤,走上极端的道路。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为邻居,因院落排水不畅这一“小问题”互不相让,引发矛盾,甚至升级为动手伤人的“大恶果”。法院综合考虑邻里矛盾纠纷这一因素,在惩治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倡导和谐友善、文明互助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营造新时代团结互助、和谐稳定的邻里关系和社会环境。
法律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条【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九十条【相邻用水、排水、流水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二百九十六条【相邻权的限度】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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