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认定及责任比例划分辨析
原标题:火灾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认定及责任比例划分辨析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库房及办公室出租合同》,约定B公司将库房及办公用房共计3026平米租赁给A公司生产经营使用。A公司将承租的库房用于经营包装装潢、其他印刷等。同时C公司亦租用B公司的厂房用于家具的加工、生产、销售,双方的厂房相邻且均无相关部门的审批许可及消防验收备案手续。2019年9月30日凌晨3时许,C公司打磨车间东南侧起火,并蔓延至相邻的A公司经营的厂房,导致A公司的厂房及相关设备在火灾中受损,B、C公司因此次火灾亦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经公安机关消防部门现场扑救,并由消防大队作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起火原因:排除小孩玩火、生活用火不慎、烟头等遗留火种、物品阴燃、自燃、外来火源、打磨车间内电气线路引发火灾的可能性,但不能排除放火引发火灾的可能性。后经公安机关调查结论为:“未发现人为纵火”。相关部门对案涉A、B、C公司的损失进行了估价认定,诉讼时消防大队暂未出具《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
2023年12月,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C公司共同向其赔偿损失3656667元。B、C公司辩称未实施侵权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应以消防部门出具责任事故认定书为前提来确定承担责任的比例,同时亦是受损害方,不同意赔偿。
法院审理
经庭审查明,C公司负有采取防范措施以防止火灾发生、蔓延的消防义务,但未举证证明其采取了预防火灾发生的证据,也未举证证明火势蔓延后采取了有效措施防止火势扩大,其具有明显的过错。C公司怠于履行消防义务的行为导致A公司的财产损失,因此,A公司的损失与C公司的过错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B公司为出租房屋的产权单位,是租赁房屋的消防管理人,其出租的房屋未经消防验收,未按照消防要求在生产车间预留足够的间距,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日常监督管理中未尽到消防安全管理的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B公司疏于消防安全管理,导致燃烧蔓延无法及时控制,对损失的扩大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消极作为的行为与A公司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联关系。
同时,A公司作为包装印刷企业,缺乏消防安全意识,在承租房屋时未尽审慎注意的消防义务,其对火灾造成的损失也具有一定过错。根据A、B、C公司各自过错责任的大小,考虑到案涉当事人因本次火灾事故均造成不同程度的财产损失,根据相关部门作出的价格认定书,确定由C公司承担50%的责任,B公司承担30%的责任,A公司自行承担20%的责任。B、C公司抗辩不予承担责任的辩解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法官说法
消防部门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对起火原因的认定,系以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和有关检验、鉴定意见等调查情况为依据,与事发时侵权责任法关于侵权行为认定的法律依据、归责原则有所区别,消防部门是否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不是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确定责任的唯一依据,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根据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对各方的过错责任进行综合认定后按照比例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 【保护范围】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条 【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二条【承担按份责任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侵害财产的财产损失计算方法】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第二十六条【受害人的过错】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八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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