擦亮双眼 不要沦为诈骗帮凶
近年来
随着利用通信
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的诈骗高发
人们谈骗色变
对电信诈骗深恶痛绝
殊不知有一种犯罪行为
不是电信诈骗的主角
但也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
ta就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案情回顾
被告人杜某通过微信兼职群结识陌生男子“洋洋”,对方以高额报酬诱使其开办银行卡并交予对方操作。杜某随后又提供手机及支付密码,放任对方使用其银行卡收转诈骗资金。经查,该卡涉案流水100余万元,其中包含15名受害人被骗资金55余万元,杜某非法获利3000元。同期,被告人赵某在公共场所看到收购银行卡小广告后,主动联系对方并约定以5000元报酬出售银行卡。赵某将银行卡及关联手机、密码全部交予对方使用。经查,该卡涉案流水近60万元,其中包含8名受害人被骗资金30.22万元,赵某非法获利60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杜某、赵某为非法获利,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还将个人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用于收转诈骗资金。提供的银行卡账户收转诈骗资金分别达102余万元和59余万元,其中查实的被诈骗资金分别达55万元和30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的规定,二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综合考虑,二人犯罪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判处杜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赵某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官提示
一是保护个人信息,妥善保管各类“卡”。
无论是身份证、银行卡这类实物工具,还是账号密码、结算账户这类电子信息,时常查验以防盗用,一旦丢失应及时挂失,或注销,不可随意丢弃、买卖、转借。
二是不贪图走捷径,了解并远离“帮信”。
出租、出售、提供给他人使用银行卡、手机卡是帮信罪常见的犯罪行为方式,切勿被“卡头”“卡商”忽悠,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工具人”。
三是提高防骗反诈意识,一键举报线索。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链条长、手段新、追查难,需提高日常反诈意识,遇到花样众多的诈骗名目,坚持“不听不信不帮忙、多问多查多拒绝”的原则,坚决守好思想防线,及时举报以绝祸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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