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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有他们下落或财产线索快举报→

2024-12-23 11:47 来源:甘肃鼎立信综合

  甘肃省陇南市成县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2021)甘1221执832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同奇与被执行人陈文军、陈佳明、陈伟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文军、陈佳明、陈伟伟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刘同奇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院决定悬赏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陈文军,男,户籍地甘肃省成县城关镇柳垭村苍下社124号,公民身份号码:622624196406150251。

  被执行人:陈佳明,男,户籍地甘肃省成县城关镇柳垭村苍下社124号,公民身份号码:622624199308130250。

  被执行人:陈伟伟,男,户籍地甘肃省成县城关镇柳垭村苍下社124号,公民身份号码:622624199512230216。

  执行依据: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2020)甘1221民初1235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103608元。

  悬赏金额: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陈文军、陈佳明、陈伟伟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发现的被执行人未处分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属实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的执行到位金额的5%予以奖励。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联系电话:0939-3214044,联系人:汪法官。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甘肃省陇南市成县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2024)甘1221执606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宇辉与被执行人李康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康宁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刘宇辉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院决定悬赏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李康宁,男,户籍地甘肃省成县城关镇枣儿沟村老庄社336号,公民身份号码:622624199404080214。

  执行依据: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2024)甘1221诉前调书5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标的:16000元。

  悬赏金额: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李康宁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发现的被执行人未处分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属实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的执行到位金额的5%予以奖励。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联系电话:0939-3214044,联系人:汪法官。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5条:执行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悬赏执行申请,向社会发布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悬赏公告。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可按申请执行人承诺的标准或者比例奖励举报人。奖励资金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悬赏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二)有关人员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使该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时,自愿支付悬赏金的承诺;(三)悬赏公告的发布方式;(四)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准许。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决定悬赏查找财产的,应当制作悬赏公告。悬赏公告应当载明悬赏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领取条件等内容。

  悬赏公告应当在全国法院执行悬赏公告平台、法院微博或微信等媒体平台发布,也可以在执行法院公告栏或被执行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处张贴。申请执行人申请在其他媒体平台发布,并自愿承担发布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甘0982执66号

  申请执行人田孝与被执行人杨怀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悬赏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5项的规定,特发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杨怀岗,男,195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甘肃省敦煌市七里镇铁家堡村三组,身份证号:622824195907200612。

  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杨怀岗有效下落、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经掌握的线索)并执行到位,按照执行到位标的的10%比例予以奖励。

  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0937-8893807、8838587

  悬赏期限:2024年12月4日-2025年12月3日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四日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102执1628号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雷与被执行人孙雄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孙雄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经多次敦促履行,均借故拖延执行。被执行人孙雄具有恶意规避执行行为,情节恶劣。为切实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院决定悬赏查找被执行人孙雄的财产,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孙雄,男,199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定区内官营镇庆丰路佛沟门社26号,公民身份证号码:621102199210235218。

  未履行标的:174000元。

  悬赏条件: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孙雄下落并由本院实际控制,或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线索),使得申请执行人债权得以全部实现的,申请执行人自愿支付2000元。本院对提供线索人员的相关信息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严格保密。

  注意事项: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举报电话:0932-5984569  19993260610

  联系人:王法官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岷县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万明与被执行人冯小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冯小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董万明向本院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为最大限度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益,提高执行效率,维护司法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冯小平,男,汉族,1964年9月20日生,甘肃省宕昌县人,住宕昌县城关镇旧城街旧城坝银河星座3号楼1单元1001号,身份证号:62262319640120****。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冯小平下落并由本院实际控制,或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线索),使得申请执行人债权得以全部实现的,申请执行人承诺向提供线索之人奖赏5000元。

  本院郑重承诺,对提供被执行人有关执行线索的,本院将对提供线索之人的信息予以保密。同时本院提醒,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特此公告。

  举报电话:0932-7721761 19993200866

  联系人:张法官

  岷县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9日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2021)甘0602执恢1642号

  申请执行人安太庆与被执行人李伟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李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悬赏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李伟,男,198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新港城A区8栋5单元502室,身份证号:622301198409201018。

  执行依据: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9)甘0602民初448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16100元。

  悬赏内容:凡向本院举报李伟下落能使本院对李伟实施有效控制的,给予500元的奖励;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并且能够处置到位的给予执行到位标的的3%的奖励。

  本院承诺:对提供线索人的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19968501877  

  特此公告。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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