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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给情人转账70多万,妻子起诉要回,法院这样判!

2024-11-29 09:38 来源:临洮法院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中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是否有效? 近日,临洮法院辛店法庭审结了一起妻子要求“第三者”返还财产的赠与合同纠纷案件。本案中,妻子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第三者”作为被告,丈夫作为第三人应诉。

  案情简介

  赵某与钱某经人介绍认识,于2014年12月2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一直尚好,生活幸福美满。但是在2022年2月,赵某与孙某打工时相识,之后双方发展为情人关系。交往期间,赵某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转账、微信红包等方式,向孙某转账七十余万元。后孙某主动退还六十余万元,剩余两万余元未退还。

  钱某认为,赵某转给孙某的财产属于其与赵某的夫妻共同财产,遂于2024年8月向临洮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赵某对孙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返还剩余赠与款27657.49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在已婚情况下与孙某发展为婚外恋爱关系,违背与钱某夫妻间的忠实义务,赵某在未征得妻子钱某同意的情况下,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孙某,该赠与行为损害了钱某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且赵某的赠与行为是基于其与孙某之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有悖公序良俗原则,该赠与行为应为无效。基于无效行为所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后法院判决确认赵某与孙某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孙某向钱某返还赠与款27657.49元。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民法典赋予夫妻任何一方对非日常生活需要的重要财产处理的知情权和共同处分权。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若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分。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该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本案中,有配偶者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显然超出了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利,该赠与行为无效,且赠与行为全部无效。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元,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规范自己与他人的人际关系,秉持正确的婚恋观和金钱观,恪守道德底线,遵守家庭美德,切莫陷入“人财两空”的尴尬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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