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有借无还” 法官调解巧化争端
11月22日,靖远县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化解双方矛盾,彰显司法为民情怀,赢得当事人一致好评。
基本案情:2021年5月,被告张某(系原告王某前妻之兄)向原告王某借款10万元,双方协商以原告王某的名义向银行贷款10万元,约定由被告张某还本付息。后原告王某与其前妻离婚, 被告张某便中断了与原告王某的联系,不再偿还贷款本息,贷款到期后,原告王某用续贷方式,偿还了银行贷款,后原告王某诉至靖远县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共计106130元。
承办法官受理案件后,认真梳理案件情况,考虑该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案件争议主要在于双方对还款期限存在异议,为化解双方矛盾,承办法官遂组织双方开展调解,一方面从情理、事理、法理等方面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互谅互让,告知被告要信守承诺,及时履行偿还义务,另一方面向原告释明关于民间借贷纠纷的法律规定。经过承办法官的多次协调,双方态度逐渐缓和,最终达成协议,张某偿还王某借款及利息共105000元,从2024年12月开始,每月20日前偿还6500元,至2026年3月20日前还清所有借款。至此,该案成功调解,既节约了司法资源,又避免了冗长的诉讼程序,有效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
靖远县法院将始终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将调解工作贯穿案件解决的全流程,用实际行动为“实质解纷”按下快捷键,更好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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