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养亲属抚恤金、养老金重复领取应返还
近日,陇西县人民法院依照陇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申请,对刘某采取行政保全措施,通过依法冻结其银行账户,及时促使刘某履行了陇西县人社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将重复领取部分全部退还。
【基本案情】
刘某系国有企业工亡职工秦某的母亲,在2005年8月至2014年9月、2014年10月至2023年12月分别在定西市社保中心、陇西县社保中心以“供养亲属”身份领取工伤保险金。同时,自2011年12月起又以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兰州西机务段“五七家属工”身份在甘肃省社保中心领取养老金。陇西县人社局确认刘某存在养老金与保险金重复领取的情形后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其将自2011年12月至2023年12月期间领取的工伤保险金185846.8元全额退回工伤保险基金账户,但刘某仅退还24000元,剩余161846.8元未退还。考虑到刘某有转移财产的可能,为使行政处理决定得以顺利执行,陇西县人社局向陇西法院申请行政保全,并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审理结果】
在收到陇西县人社局提交的行政保全申请和行政强制执行申请后,陇西法院依法作出行政保全裁定。同时,在保全实施过程中,冻结刘某银行账户。刘某慑于法律压力主动联系陇西法院工作人员,最终在法官的释法说理下及时履行了《行政处理决定书》确定的义务,法院也及时解除了对刘某银行账号的冻结。
【法官说法】
根据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妥善解决我省城镇国有企业“五七工、家属工”养老保险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甘人社通(2010)375号)“...本《通知》实施前,按月享受的其他待遇不再重复享受。...”以及《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甘肃省公安厅 甘肃省司法厅 甘肃省民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关于配合追回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通知》(甘人社通(2022)31号)“...(二)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具体情形。4、其他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职工因工死亡,其遗属按月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同时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的规定,工伤保险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与基本养老保险的养老金,均为社会保险生活保障项目,系对其受益人的收入保障,本质属性相同,基于社会保险的唯一性原则以及公平原则,不得重复享受。本案中,刘某在2011年12月至2023年12月期间既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又领取养老金,属于重复享受社会保险情形,故对重复领取的工伤保险金应予退还。
【法条链接】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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