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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男子照片地址全公布!发现他们请马上举报

2024-11-05 16:38 来源:甘州区人民法院、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一)

  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有效的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维护法律权威,现依申请执行人的悬赏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五条之规定,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王兴国,男,196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甘州区长安镇八一村九社,身份证号码622201196709182713。

  执行标的:79956元

  悬赏条件:

  1、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王海金财产线索或下落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悬赏金为财产变现款的10%。

  2、本院将对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或隐匿住所或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举报人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0936-8252252   15293609955

  悬赏公告(二)

  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有效的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维护法律权威,现依申请执行人的悬赏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五条之规定,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徐海蓬,男,1985年2月14日出生,住甘州区大满镇平顺村五社,身份证号码622201198502143310。

  执行标的:150000元

  悬赏条件:

  1、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徐海蓬财产线索或下落并实际执行到位的,给予财产变现款的10%的奖励。

  2、本院将对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或隐匿住所或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举报人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0936-8280938   19993698009

  悬赏公告(三)

  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有效的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维护法律权威,现依申请执行人的悬赏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五条之规定,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张宏,男,1978年2月1日出生,住甘州区碱滩镇幸福村四社,身份证号码62220119780201601X。

  执行标的:52003.2元

  悬赏条件:

  1、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张宏财产线索或下落并实际执行到位的,给予财产变现款的10%的奖励。

  2、本院将对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或隐匿住所或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举报人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0936-8280938   19993698009

  悬赏公告(四)

  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有效的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维护法律权威,现依申请执行人的悬赏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五条之规定,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徐海荣,男,1987年10月22日出生,住甘州区大满镇平顺村五社,身份证号码622201198710223315。

  执行标的:150000元

  悬赏条件:

  1、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徐海荣财产线索或下落并实际执行到位的,给予财产变现款的10%的奖励。

  2、本院将对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或隐匿住所或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举报人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0936-8280938   19993698009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悬赏公告

  为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2024)甘0191执1734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苏胜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兰州陇海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布如下执行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苏胜,男,1984年7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万源市庙垭乡云程村楼房湾组4号,身份证号:513002198407033958。

  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或提供被执行人行踪并协助申请人实际找到并执行到位的,申请人承诺按执行到位款项10%的比例奖励举报人(不重复支付)。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线索的,悬赏金由先举报的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人员、法院工作人员及近亲属,或存在其它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得领取悬赏金。

  本院郑重承诺: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4日

  来源:甘州区人民法院、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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