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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赏金21万!寻找这5人财产线索

2024-11-05 16:06 来源:渭源法院、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悬赏公告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胡某与被执行人付治国、渭源县渭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付国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付治国、渭源县渭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付国强尚未履行已经生效的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1123民初6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为最大限度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维护司法权威,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发布执行悬赏公告,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付治国,男,汉族,生于1973年9月13日,农民,甘肃省陇西县人,陇西县巩昌镇张家塄村孟家庄社206号,身份证号码62242519730913XXXX。

  被执行人:渭源县渭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渭源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3316043103W。

  被执行人:付国强,男,汉族,生于1979年9月11日,农民,甘肃省陇西县人,陇西县巩昌镇张家塄村孟家庄社207号,身份证号码62242519790911XXXX。

  未履行标的:2103182.15元。

  悬赏期限:一年,自2024年10月29日至2025年10月28日,若本案在2025年10月28日前依法执行完毕结案的,本悬赏公告自执行完毕时失效。

  执行线索条件和奖金:

  1.举报人提供真实有效且本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一旦查明属实、具备执行条件并实际执行到位,胡某承诺按照执行到位金额10%予以奖赏。

  2.悬赏奖金由胡某承担,由法院在执行到位款中直接扣除,并向举报人支付。

  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线索的,悬赏奖金由先举报的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人员、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奖金情形的,不得领取悬赏奖金。

  本院郑重承诺,对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但为发放悬赏奖金需要告知申请执行人的除外。

  注意事项: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举报电话:13830203339

  特此公告

  渭源县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日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为维护法律尊严,及时有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切实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如国与被执行人李玉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李玉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如国向本院申请悬赏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特发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李玉业,男,汉族,生于1965年10月6日,青海省湟源县人,住青海省湟源县南关街49号2楼161室。身份证号码:632125196510060011。

  涉案标的额为317898.35元。

  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李玉业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承诺按照实际到位金额10%的比例予以奖励。

  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0935--8615682

  悬赏期限:2024年11月1日--2025年10月31日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为维护法律尊严,及时有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切实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如国与被执行人酒泉路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如国向本院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酒泉路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仲洋,身份证号码:622102197312111437;

  未履行标的:160750元。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酒泉路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提供被执行人酒泉路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仲洋下落的,经查证属实执行到位的,申请人承诺给予实际到位款项的10%。

  举报电话:0935-8615680、18189415966

  悬赏期限:2024年11月1日-2025年10月31日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为维护法律尊严,及时有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切实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孔令宇与被执行人俞杰山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孔令宇向本院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

  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俞杰山,身份证号码:620302199212191212;

  未履行标的:41753元。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俞杰山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提供被执行人俞杰山下落的,经查证属实执行到位的,申请人承诺给予实际到位款项的10%。

  举报电话:0935-8615680、18189415966

  悬赏期限:2024年11月1日-2025年10月31日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来源:渭源法院、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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